和讯互联网金融消息 7月7日,北京市金融局下发《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据了解,意见稿共9章33条。根据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
另外,意见稿并未明确提出存管银行属地化这一要求。此前,多地银行存管属地化要求引发争议,深圳市金融办下发的“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存管银行属地化要求;而上海市金融办下发的“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网贷机构在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不过,根据北京金融局下发的意见稿,应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具体哪些是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尚未有明确定义。
附《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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