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FMA确立金融科技有效发展的十条最佳监管实践

目前,亚洲各国金融科技迅速发展。为更好监管这个创新的行业,各国监管层采取各类措施,并借鉴欧美国家先进监管经验,以此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确保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亚洲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总结了十条最佳监管实践并发布研究报告。

挖财研究院独家编译,全文内容如下:

快速演变和发展的金融科技深刻改变了金融服务行业的面貌,并为金融服务方式的产出和效率提供了潜在提升空间。它同时也给世界范围内的政策制定者在进行监管响应来平衡促进创新、维持金融体系弹性和确保消费者得到保护等方面带来了挑战。进一步来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爆炸性涌现也放大了对于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方面的顾虑。

基于上述问题,亚洲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确立了十条最佳实践来指导亚洲地区的监管层,帮助他们寻求对于金融科技发展的支持方式,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从业者和投资者。

最佳实践1:通过促进金融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及政策制定者三者之间的对话,使负责的、安全的、有保障的金融科技产品及服务得以发展和采用。

最佳实践2:与业界一同工作,探索监管科技的解决方案,创造更高效、更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报告机制。

最佳实践3:如果有必要,开发监管政策以达到创新、安全及消费者保护三者之间适当的平衡。

最佳实践4:确保一致的监管标准应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

最佳实践5:确保机构间的合作,以促进受金融科技影响的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和电信等在全国各地的一致性。

最佳实践6: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跨境合作,以促进最佳实践、互认协议和法律法规的协调。

最佳实践7:支持由行业驱动的互用性。

最佳实践8:为数据处理、储存而进行的跨界数据传输制定清晰的框架和指导方针。

最佳实践9:确保技术进步的法律支持。

最佳实践10:在全球互联的金融系统中促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引言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委员会关于金融科技发展报告中统计的市场数据,投资者在2016年向金融科技行业注入了190亿美元的资金,推动创业企业数量激增。报告指出,金融科技变革在多种全球趋势下发生,包括而不限于能够进行大数据集分析的计算能力的增长、商品服务的广泛获取以及金融脱媒和再媒介化。这些趋势也在人口和代际变化的背景下发生。

一些更加值得注意的发展包括在线融资平台比如P2P借贷或股权众筹的出现,这些平台旨在将寻求资金以及拥有借贷、投资和捐赠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聚合在一起。在线投资和交易平台在投资者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速度等因素的驱动下也发展迅速。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大部分自动化的组合管理、策略和服务的机器人投顾应用也在逐步兴起。包括区块链技术和共享台账在内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在部分国家也经过了金融业务的广泛测试,包括银行间支付结算、贸易金融发票的校验和核对,以及合同履行的执行、实施和确认。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监管科技、网络安全和云技术等领域也有了较大发展。

为了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亚洲地区的监管者采取了多种举措。在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和香港证监会已经设立了金融科技促进办公室、金融科技联络点和金融科技咨询小组。香港政府同时也引入各种倡议来为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支持,例如,数码港孵化器就是一个为金融科技企业寻求支付创新模式或在线交易平台和P2P借贷方面提供支持的主要平台。香港金融管理局也委托应用科学和技术研究院开展了分布式记账技术的详细研究,并与2016年11月发布了相关研究的白皮书。

金融科技已经被新加坡政府指定为主要优先级,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培育金融科技行业。除了在组织架构内建立金融科技与创新小组来研究促进创新技术使用的监管政策和发展策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还设立了金融科技办公室作为“一站式虚拟实体”来为寻求金融科技和技术方面的政府补助和计划的政策建议的金融科技企业提供服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还创立了金融行业技术与创新计划来创建创新实验室,催化金融机构对创新解决方案的研发,并建立全行业技术基础设施来提供新的整合服务,该计划目前在开发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了解你的客户相关的工具。

韩国已经采取多项措施来帮助金融科技企业研发创新的金融服务。2016年1月,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制定了它的金融政策路线图,包括引入几个技术投资基金。在路线图中,金融服务委员会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计划来帮助众筹体系作为创业企业和风投公司进行投融资的有效渠道,并重塑政策性银行(比如韩国开发银行)根据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周期来提供贷款和国家支持担保的角色。路线图也明确了金融服务委员会将继续改革金融监管实践和监管要求来鼓励金融板块更多的私人倡议。

日本金融厅已经建立了一个金融科技支持平台,并有一个专家小组来促进金融科技初创企业的发展。金融厅对银行法进行了几次修订来放松对金融创业企业的投资规定,并允许银行持有非银机构高达100%的股份。日本也对支付服务法案进行了多次修订来贯彻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注册要求,包括那些在日本本土之外向日本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所。

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已经设立了一个创新中心来帮助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开发创新产品和服务来引导澳大利亚的监管体系。通过这个中心,合格企业可以获得牌照申请流程的非正式知道和展业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主要监管问题。ASIC通过创新中心特别工作组的协调机制来解决一些创新问题,并与国际上其他同类机构进行定期会晤来讨论创新发展和政策建议。

在2015年11月英国建议推出监管沙箱机制之后,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包括新加坡、香港、印尼、马来西亚、中国和泰国也开始纷纷效仿。监管沙箱旨在为企业创造一个在某些参数条件下测试新产品的环境,并最终促进更多的创新和竞争。通过提供一个安全有益且失败结果能够被容忍的实验空间,监管沙箱能够帮助社会受益于创新金融科技服务,并能够降低公众对创新风险的曝露。然而,我们发现不同的监管沙箱机制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在合格标准以及测试和终止期限安排等方面。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是首个发布类别豁免的监管当局,这项豁免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在没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或信贷牌照的情况下对某些指定服务进行试验。ASIC的金融科技许可豁免允许合格企业对指定服务进行最长达12个月的实验,参与实验的零售客户最多不超过100个,前提是他们能够满足某些消费者保护条件并在展业之前告知ASIC。

证券监管机构之间也签订了不同协议来促进金融科技倡议的合作与共赢。比如,香港、新加坡、中国和韩国已经宣布和英国引入金融科技桥梁的双边机制,来帮助英国公司和投资者触达亚洲市场,并吸引亚洲公司到英国展业。新加坡与包括澳大利亚、瑞士、韩国和法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签订了一系列金融科技合作协议。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也与一系列监管机构签订了金融科技合作协议,包括安大略证券委员会和肯尼亚资本市场局等。这些协议提供了信息共享,并使得监管者能够就金融科技资助项目的相关企业进行相互参考。

然而,金融科技发展仍然面临一系列挑战,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金融科技企业在政策环境变化和监管不确定性下的规模困境。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为监管者制定了如下十条最佳实践,来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最佳实践

最佳实践1:通过促进金融科技企业、金融企业及政策制定者三者之间的对话,使负责的、安全的、有保障的金融科技产品及服务得以发展和采用。

随着科技进步的高速发展,监管者经常性地介入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跨界对话是非常重要的。这种介入将允许监管者更好地理解行业格局,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及趋势等。如今已经有了一些快速创新,例如用于个人交易和投资的自动化分析,监管将需要保持在前沿地带以理解并评估这些技术,并给予相关建议。

经常性的对话也将允许监管者和行业在产品或服务发展的早起阶段识别机会和风险。当通用的问题或担忧的地方被识别出来时,参与者应该致力于找出可行和一致的解决方案。

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并不是传统金融服务实体,在之前并没有持牌和达到监管要求。在其他的情况下,对于新产品或服务,如P2P借贷,量身定做的监管框架并不存在,金融科技公司必须遵守现有的规则和法律。在监管者和企业(包括创业公司和成熟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对话将有助于其理解相关的监管需求和监管环境。

我们支持亚洲监管部门采取的用以更好地理解新金融技术和他们对于现存政策应用的步骤,包括:建立单独的金融科技办公室、线下接触点及孵化中心;建立“监管沙盒”,在拥有一定程度监管自由度的环境下,商业组织可以测试他们的产品;建立实验室及加速器项目,探索确定的新技术是否能够协助监管层本身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

由于很多新兴的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都被用于零售投资者(而不是专业或机构投资者),监管机构可能也希望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教育水平。

最佳实践2:与业界一同工作,探索监管科技的解决方案,创造更高效、更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报告机制。

监管科技拥有在监管领域内创造可配置的、可信赖的和成本高效的解决方案的潜力。例如在合规领域,得益于监管科技,可以收集汇聚来自金融服务公司的数据,用于资本和流动性报告、计算机建模、压力测试及压力管理预测、了解你的客户(KYC)程序以及对反洗钱的全球化制裁。监管科技可以提供的一个主要优势在于其可以存储并分析大量复杂数据,同时,监管科技拥有融合并简化合规监测活动的潜力。

为了充分利用监管科技解决方案的全部优势,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对话是必须的。监管机构在应用新技术去接触并处理日益增长的海量数据时,应该寻找并借助其他监管机构的经验,并帮助他们实现他们的监管目标,如提高投资者保护、市场公平性及金融稳定性。监管机构可能也需要探索使用新的合规软件和监督工具(用以监督和监测可疑交易)。另外,监管机构展示技术用以案例的实践,以及展示技术是如何解决一个具体的监管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与创业公司和咨询公司更紧密的协同工作,这些也将让解决方案的有效性被广泛认证。

最佳实践3:如果需要,开发监管政策以达到创新、安全及消费者保护三者之间适当的平衡

开发和部署最创新的技术并不需要新监管。当一种创新或新的商业模式改变了现存监管框架,需要新的政策出台时,监管机构应该制定指导原则导向,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开发新的(改善提高的)产品或服务,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完成对投资者保护、市场公平性和完整性及金融稳定性的监管目标的推进。考虑到某些技术仍然处于新兴的、正在形成中的状态,与过度监管相反的,监管被设计成留有充分弹性是非常重要的。一刀切的方法制定政策并不有助于技术创新。监管风险,而不是监管实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监管应该反映市场活动是低风险还是高风险,而实体正在从事的活动不应该决定监管。通过这种方式,对于一个金融科技公司和一个现任者来说,同一个市场活动应该被施以相同的监管,监管改变与否取决于从事的市场活动,以及对于消费者和体系的风险。

举例来说,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在2016年的时候出台了一个针对P2P借贷的监管框架;在2015年,马来西亚成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中第一个针对股权众筹推出监管框架的国家。对于已经识别的市场运营机构,平台运营处于被监管状态,为了适应新产品及结构的引入,框架允许监管者不断地重新评估并重新定义监管框架。

在韩国,股权众筹平台被规范为中介机构,并受到不严格的许可规则约束,与现有中介相比,降低了商业操行准则和监管严格程度。如前所述,一些监管机构也已经建立了监管沙盒。

保持监管机构对行业参与者及消费者期望及需求的透明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涉及到智能投顾,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采取如下行动:对于智能投顾行业发展的期望提供指导意见;对现有监管框架如何应用于智能投顾行业做出详细解释;发布对智能投顾的企业和消费者最佳实践的建议及推荐。

在社交交易及投资平台的背景下,一些监管机构也已经发布了说明和预警,澄清平台的持牌状态,并强调某些类型社交交易带来的风险。

监管原则也应该是技术中立的,因为原则应该专注于特定的活动而不是技术本身,所以原则不应该约束某一个特定技术的发展或替代技术的使用。

最佳实践4:确保一致的监管标准应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

金融科技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2015年,《经济学人》估计有超过4000家活跃的金融科技初创公司,十余家估值逾10亿美元。麦肯锡估计新进入者将在未来十年内与现有企业争夺客户,到2025年五大银行业务(即消费金融、抵押贷款、借贷、零售支付和财富管理)有可能失去20%到60%的利润。监管机构有责任确保现有企业和新进入者公平竞争。

现有企业和新进入者希望能够创新。各公司都在自己推进、战略合作或进行投资。在一些市场上,对现有企业的监管令其创新比新进入者困难。现有企业和新进入者都需要监管空间开发和测试新理念。同样的,当新的产品、服务、平台或供应商接触到消费者或对系统构成风险时,他们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

KYC要求(即充分了解你的客户)和AML要求(反洗钱)是应该同等应用于现有企业和新进入企业的监管例子。两者都是保护金融系统的关键。然而,可能有机会将要求合理化使得所有人受益。在这种情况下,AML/KYC实用工具正在被开发,以便许多人使用的信息可以被汇集并被所有人使用。人们也在寻求通过身份证号、身份识别卡或生物识别技术简化过程。

隐私和安全是另外两个监管应平等应用的领域。消费者需要相信他们的信息受到现有企业和新进入者的保护。只有消费者有这种信心时才会乐于使用金融科技。在创新得到肯定时,监管者也需要确定企业很好地保障了隐私和安全。

最佳实践5:确保机构间的合作,以促进受金融科技影响的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和电信等在全国各地的一致性。

我们鼓励地方监管机构制定跨部门的沟通协议,以确保采用清晰、一致和协调的方法监管金融科技公司和项目。例如,保险科技公司可能需要获得几个监管部门的牌照和监管许可,不同监管部门可能对金融科技企业应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鉴于许多产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或移动设备交付,电信监管者也在金融科技监管发挥作用。在制定影响技术的政策时,征询所有相关监管机构政策的意见,使得全国范围内不同部门的监管保持一致相当重要。此外,法律和规章需要保持一致。例如,包罗万象的信息技术法律可以对银行监管产生无意识的广泛影响。这将限制银行监管机构制定支持金融科技和其他创新政策的能力。

提供统一的方法将更好地帮助金融科技初创公司发展他们的战略驾驭监管环境,监管机构、政府机构和部委也能从分享经验和知识中受益。例如,MAS(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已经建立了一个金融科技办公室,以跨部门审查、调整和加强金融科技相关资助计划,并在行业基础设施、人才发展、人力需求和商业竞争力方面提出跨部门战略、政策和计划。香港也在金融服务和财政部层面建立了一个跨部门监管协作组织。三家香港金融科技办公室的代表是协作小组成员。同样,在日本,一个新的金融系统委员会,也就是金融服务机构的咨询机构已经成立。

最佳实践6: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跨境合作,以促进最佳实践、互认协议和法律法规的协调。

金融科技超越了司法边界,因此跨境监管机构间的合作至关重要。因为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各国监管机构应当分享最佳实践以彼此学习。互认协议能允许金融科技企业更加容易跨境寻找机会。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和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的协议和澳大利亚与新加坡的协议允许相互承认。如果可能,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国际协调是最理想的。这可能需要在不同行业依次展开,例如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能利用现有跨境合作机制,或建立新的正式合作项目。监管机构正在且应当继续达成一系列谅解备忘录,以共享监管影响和技术发展方面的信息。

我们支持监管机构提供灵活监管政策的努力,但也存在出现不同监管方法的风险。因此,我们认为任何旨在金融科技创新的新政策应当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政策协调以降低监管套利和规则冲突的风险,以防扼杀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发展。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大多数亚洲国家,例如IOSCO(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签署国澳大利亚,承诺向超过100个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互相协助与合作,而且存在利用现有机制共享信息的潜在可能。

最佳实践7:支持由行业驱动的互用性

金融服务公司将会在原有系统的基础上实施技术变革,而不是推翻整个基础设施。监管者应该支持所有现行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系统互用性,从而降低合规成本,将对于整个市场的颠覆程度最小化。通过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共享,数据标准化和统一的定义将为金融监管者实现效率的提升。

比如,区块链标准国际技术委员会(“ISO/TC 307”)正在致力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区块链技术的推出,并由澳洲标准协会主导。委员会由行业专家、消费者协会、政府官员和非政府组织代表跨界组成,将会研究区块链和数据链路终端的标准化进程,以支持用户、应用和系统之间的互用性和数据交换。同时,组建了各种各样的研究小组,包括智能合约、身份案例和运用案例等领域。

最佳实践8:为数据处理、储存而进行的跨界数据传输制定清晰的框架和指导

数字数据是金融科技的核心,数据需要持续地跨界处理和存储。企业用全球和区域的数据中心、私有和公有云处理、存储数据。这样,就能提升效率、减少成本、实现24小时处理。而且,在低风险区域的高科技设备下工作的专家十分稀有,并往往掌握了很强的技术,将这些专家集中起来,信息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如果信息在不同的地区储存和处理,商业可持续性能得到更好的保证,这样自然灾害来临时就会有后备的设备和人员保证。

一些国家喜欢将数据保存在岸,觉得这样能更好地保护隐私和安全,实现更大的可访问性。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拥有多个访问点能加大而非降低数据缺口风险。如果数据是离岸的,数据可访问性也可以在约定的时间框架内实现,特别是连接上许可才能运行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区域乃至全球的数据中心和数据云为小企业带来了特定的优势,也支持着创新。否则,由于巨大的投资和维护成本,较小的企业很难接触到这些技术和创新。

最佳实践9:确保技术进步的法律支持

我们建议政府重审和更新法律,以确保能引进技术创新。比如,电子签名常常是不被接受的,公司提供电子化产品的能力有限,客户往往需要亲自到场办理。一些规则也阻碍了产品的线上推广,限制了公司使用数字推广渠道的能力。有时财务建议要面对面沟通,与基于互联网或移动会话的技术解决方案相违背。

身份验证也带来了挑战。如果消费者被要求带着身份文件实物到实地办理,就会减慢流程。印度等国家采用的国家身份证号或证件,可以实现数字验证和更快的数字化。声音生物识别技术也能被用于验证个人身份。

最佳实践10:在全球互联的金融系统中促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因为金融科技的进步带来了新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金融科技和网络安全的未来是互相关联的。对很多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来说,增强网络安全在他们的金融科技之路上占据着极高优先级。为了帮助市场参与者应对网络安全挑战,提升网络安全风险意识,几个亚洲市场监管者,包括香港、新加坡、印度和马来西亚都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网络安全框架和指引。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已经成立了亚太区域智能中心,来鼓励网络安全信息在该区域金融公司之间的共享,以瓦解威胁。网络安全创新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比如各类专注于反欺诈审查、云安全和加密方面的网络安全领域的加速器项目。

监管者应该继续努力,发展和推行在国际上受推崇的网络安全标准,以最小化网络安全风险。确保网络安全规则(比如数据加密标准)的统一也有益于国际金融公司在多个市场上遵守可能互相矛盾的监管规定。监管者也应该继续专注于监管合作和网络威胁智能解决方案的分享,这样能协助金融行业在演变和发展中更好地监控网络安全威胁。

结论

快速发展的金融科技不仅给金融服务板块创造了大量机会,也预示着更新范畴的监管风险。为了利用金融科技的潜能,监管者应该和利益相关者合作来支持创新。与此同时,在发展金融科技行业以及维系针对金融科技潜在风险的充分而恰当的保护措施之间需要进行平衡,从而确保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的完整性。

我们希望这些最佳实践能够作为指导方针帮助监管层来思考、适应和评估金融科技的生态体系,从而为改善金融科技行业而发展实用而创新的跨界融合。与此同时,行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参考这些最佳实践来了解如何与监管者合作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定位,从而实现有利于消费者、市场和经济的更宽泛目标。

关于亚洲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ASIFMA

ASIFMA是一家独立的区域性贸易协会,包含100多家会员企业,由行业领先的买方和卖方金融机构构成,包括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协会利用金融行业的共同利益来促进亚洲资本市场向流动性更好和更深更广的层面发展。ASIFMA认为稳定、创新和具有竞争力的亚洲资本市场有利于支持区域经济增长。我们希望通过集体力量和行业统一发声的方式来推动共识,提倡解决方案并促成关键问题的改变。我们众多的倡议包括向监管层和交易所进行咨询,统一行业标准的开发,通过政策性文件来拥护强化市场,降低区域内的展业成本。通过全球金融市场协会GFMA与美国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SIFMA和欧洲金融市场协会AFME的联盟,ASIFMA还对有利于该区域的全球最佳实践和标准提供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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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ASIFMA确立金融科技有效发展的十条最佳监管实践
快速发展的金融科技不仅给金融服务板块创造了大量机会,也预示着更新范畴的监管风险。为了利用金融科技的潜能,监管者应该和利益相关者合作来支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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