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众筹金融研究院
2月9日讯,2017年1月13日至20日,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教授率领研究团队赴日本进行考察交流,在此期间,针对具体的案例和内容形成了一系列相应的原创研究报告。
日本于2016年对法律进行了修订,新增了有关“数字”货币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反洗钱,是呼应国际上反洗钱的要求;二是利用者保护。本次立法规制对象是“数字”货币交换业者,主要是指与日元兑换。排除了发行“数字”货币、比特币的人以及交易记录者(并非指比特币旷工,而是钱包开发者)、利用比特币进行交易的人。
一、比特币交易场景举例与说明
日本A公司从比特币交易所(“数字”货币业者)B公司买了10个比特币。A公司通过B公司获得比特币,但其实并不具有该比特币的公钥和私钥地址,因而是间接持有的。B公司直接拥有比特币区块链上的账户,A公司实则并没有这个账户,所有操作通过B公司实现,因此B公司在没有A公司的指示的情况下也可以操作。如果B公司错误地将A公司的10个比特币转给C公司,就会发生数据被盗走的情况。无论是B公司的错误操作还是C公司的故意盗取,C公司在违反A公司的意愿的情况下拿到了A公司的10个比特币。设想A和B是两个日本公司,C是美国公司,C公司将拿到的比特币以正当的途径卖给中国客户D公司,D公司善意取得这10个比特币。
二、问题与法律应对
以上比特币交易场景中具有三个问题。第一,财产管理人B公司倒闭后,客户A公司是否可以要回剩下的本属于自己的比特币?第二,A公司是否能要求C和D公司返还比特币?第三,假设A、B并非全都是日本公司,而B公司是英国公司的话,应该如何处理?
1、交易所破产后客户能否要求返还比特币的问题
有关于第一个问题,日本已经有了判例。日本Mt.Gox比特币交易所破产之后,日本客户要求返还比特币。虽然客户是比特币的所有权,理论上应该返还,但法官没有支持这种请求。法官的意见是所有权指向的物必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是有体物;(2)具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很明显地,比特币不是有体物,区块链上并不是只有自己控制,而是所有人都可以控制,因此也不具有排他性。基于这两个理由,要求返还比特币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对此日本学术界有不同的声音。日本法中物权的客体只能是有体物,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这种无体物具有价值是被公认的,日本应当对此做出调整。日本上智大学森下哲郎教授认为,“数字”货币虽然不是有体物,但是它属于有财产性价值的东西,同样应当适用日本的相关法律。区块链颠覆了已有的技术与财产的关系,应该重新考虑价值和权利的定义。
2、比特币的跨境行为的准据法问题
比特币是很容易进行跨境行为的,因此主张比特币的所有权时,准据法如何认定也是比特币应该要考虑的问题。以传统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物之所在地、债权发生地、开设账户的金融机关地址等都是判断准据法的重要连接点。比特币并不是有体物,没有账号,很难适用传统的国际私法。日本对于这个问题还没有正规的讨论,但森下哲郎教授认为应当先找到联系最为紧密的地点。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如果“数字”货币是开放式的需要去看管理者在哪里,如果“数字”货币是闭合式的可以依据双方的合约。比特币不符合上述情况,需要考虑是否有合同,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准据法规则,进而解决相关物权问题;如果没有合同,以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数字”货币业者是外国公司的情况
日本本次修法新增了有关“数字”货币交换业者的相关规定,即使B公司在海外,也是可以适用该法律的。这些公司毕竟在国外,虽然有法律但能否得到执行仍是一个问题,日本出于保护国民的想法,此次修法将海外业者也纳入规制对象中。
根据日本法规定,如果B公司没有在日本注册为“数字”货币交换业者,则不能对日本国民进行劝诱行为,否则是违法的。日本A公司向英国B公司购买了比特币,双方交易所涉及的比特币所有权的归属仍不能确定。在上面所述的日本的判例,是因为双方均是日本的公司,如若一方涉及外国公司,日本有关物权的规定不能够直接适用,结论也会有所不同。
三、本次日本立法遗留的问题
日本将“数字”货币纳入法律规制当中,但是并非很完善,仍遗有大量问题。第一,日本对于“数字”货币的定义;第二“数字”货币的所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第三,跨境交易的时候适用何种法律去主张权利等问题尚未明晰;第四,传统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数字”货币尚在讨论中;第五,比特币间接持有与比特币交易所等“数字”货币业者的法律关系。
比特币持有的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直接持有类型,上述案例中C公司直接持有地址属于直接持有类型;第二种类型是间接持有类型,间接持有的类型是通过交易所,本人不知道具体的地址,上述案例中A公司是属于间接持有类型。直接持有类型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是间接持有类型却是将比特币交给公司,那么两者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是将财产还是具体的物存放在了交易所,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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