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能否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思特威科创板二答问询这样说

近日,资本邦了解到,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思特威”)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CMOS图像传感器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作为致力于提供多场景应用、全性能覆盖的CMOS图像传感器产品企业,公司产品已被广泛应用在安防监控、机器视觉、智能车载电子等众多高科技应用领域,并助力行业向更加智能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在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就思特威控制权与股东核查、拓展产品的应用领域、收入、江苏芯加、股份支付等六个方面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思特威实控人能否实际控制公司被监管层关注。

关于控制权与股东核查,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目前发行人9名董事中徐辰委派的董事为2名;(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3)发行人部分外资股东的穿透核查采用了替代核查措施。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披露:(1)根据特别表决权安排列示对发行人前十大股东表决权比例的影响,及对董事提名权、股东大会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影响;(2)结合发行人董事会构成及董事会对发行人行为的影响,说明徐辰通过特别表决权安排能否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结合前述情况完善控制权风险披露。

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前身作为香港智感微全资子公司期间及香港智感微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期间(发行人引入财务投资人前),香港智感微/发行人股东的差异,及相关股东进入/退出原因;(2)针对部分外资股东采取的替代核查措施是否充分,是否落实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及本所相关规定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辰持股经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表决权比例为47.32%,另加其一致行动人莫要武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为51.46%,按照股份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以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决策。发行人前十大股东表决权比例合计为78.66%,其中实际控制人徐辰自行及通过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表决权在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拥有绝对控制地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1)股东大会层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辰本人持股经特别表决权设置的表决权比例为47.32%,含通过其一致行动人莫要武持股表决权在内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为51.46%,按照股份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具备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

(2)董事会层面

发行人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6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6名非独立董事中,徐辰提名2名,徐辰在本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名人数中未超过半数,但徐辰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和董事会决议运作仍能施加实际控制的影响,具体原因如下:

1)徐辰对董事会成员任免的决定性影响

发行人本届董事会上述提名系源于《股东协议》的约定,根据《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自公司IPO申请于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起《股东协议》关于董事提名的上述约定已中止执行,发行人的董事提名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有权提名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同时,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提名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任董事罢免亦由股东大会决定。徐辰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为51.46%,对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表决具有决定性影响,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决定董事会人员任免。

2)徐辰对董事会决议运作的主导作用

发行人自成立至今,徐辰均在董事会层面通过以下方式对董事会决议和运作发挥主导作用:(i)董事会议题均由以徐辰设定并作为议案交董事会表决。徐辰始终担任发行人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其领导的发行人管理层一直负责发行人实际的运营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需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均系徐辰为主的管理层在实际运营和管理发行人的过程中提出并设定议题,经徐辰同意后制订为议案再提交董事会表决,即董事会的决议事项均实际由徐辰主导提出;(ii)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实际由徐辰发挥关键性作用。

发行人成立至今的董事会会议均由徐辰召集及主持,董事会决议由徐辰设定议题的议案过程中,均由徐辰报告及牵头组织讨论和决策,相关决议均由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未出现其他董事提出反对的情形,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实际由徐辰主导和控制;(iii)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由徐辰主导和负责。作为发行人一直以来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徐辰一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系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执行人,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由徐辰主导和负责落实。

(3)高级管理人员层面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报告期内,徐辰始终担任发行人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徐辰进行提名。

综上所述,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并结合徐辰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的分析,鉴于实际控制人徐辰对公司股东大会得以施加决定性影响,且对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具有重大影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亦均由徐辰进行提名,徐辰拥有发行人的控制权,并具备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之“八、设置特别表决权的特殊公司治理结构风险”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通过特别表决权设置,实际控制人徐辰自行及通过一致行动人莫要武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51.46%,通过该等多数表决权,实际控制人徐辰对公司股东大会得以施加决定性影响,除不受特别表决权影响的股东大会事项外,能够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行为,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等方面实施不当控制,可能会给公司及中小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

此外,徐辰在承诺的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有可能减持其所持股份。该潜在减持事项因特别表决权安排可能造成徐辰所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快速下降,从而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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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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