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日报》(记者 黄心怡 郭辉)讯,《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今日有媒体发文称:跨境互联网券商存在数据安全风险。
其中,富途证券、老虎证券两家在美上市企业被着重点名。文章发出后,富途证券美股盘前跌超16%,而截至《科创板日报》记者发稿,老虎证券股价盘前最大跌幅达到16.76%。
富途证券就此回应称,关于2019年7月APP专项治理工作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富途于第一时间和整改小组取得联系,并已于2019年8月2日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所有整改工作。
富途证券表示,公司一直保持定期自审自查工作,主动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就《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在第一时间已经组织了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法律精神学习理解,并安排相关团队进行了自查。
老虎证券则向《科创板日报》记者称,集团在2019年7月收到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出的意见后,立即成立特别行动小组,并已于2019年8月17日按照要求完成所有工作。
关于近期将要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老虎证券称其已经在集团内部组织了多轮学习、培训和考核,并聘请了专业律师和外部专家提供相应指导意见,落实到集团各项业务运营中。
据了解,富途、老虎证券等跨境券商均已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注册,且母公司或公司本身于美股市场公开募股,应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 )要求,“富途、老虎证券有责任设计适当的机制来确定账户的相关责任人,需要有能力将此类信息提供给FINRA或SEC工作人员……会员应保留任何客户账户信息的最后更新记录”。
我国新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汇业律师事务所史宇航律师在接受《科创板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款设置较为细密,“一方面涉及数据出境,跨境券商的国内机构将数据传到国外;另一方面也可能涉及跨境券商的海外主体直接处理境内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这种场景主要适用的应该是第53条”。此外,”除了以上列出来的条款,还要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9条获得单独同意、根据第55及56条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3条显示:“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依照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监管对业务涉及用户敏感信息的所有企业要求趋严。史宇航律师认为,“个保法”肯定会严格实施,金融领域本身就要面临强监管,跨境券商当然也有义务与其他类别的企业一样,保护好个人信息。
“互联网券商不仅涉及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比如金融账户——这要求更高的合规义务,相关信息还可能构成重要数据;同时,将可能构成敏感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传输至中国境外,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合规风险,尤其是当前我国数据跨境配套规则尚不完善的背景下。”
在个人信息跨境提供逐步明确的规则背景下,富途、老虎等跨境互联网券商应当在信息安全方面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便于日后业务的有序开展?
史宇航律师认为:首先要对数据的收集、使用情况进行完整的梳理,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制度不同的保护策略;其次,提升APP的透明度,在隐私策略中详细披露数据委托处理、共同处理、对外提供的情况;再者,在需要单独同意的场景获取用户的单独同意,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跨境提供或对外提供前完整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简而言之,需要全面、彻底的合规工作,在考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对商业模式的每个环节重新进行打磨。”史宇航律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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