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阳光诺和一审判决胜诉

10月11日,资本邦了解到,科创板公司阳光诺和(688621.SH)公布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年10月8日,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4民初921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回溯到2015年12月7日,上海君翼(出让方)与利虔(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出让方同意将其在阳光诺和4.98%的股权(747516.55货币出资)转让给利虔,受让方同意接受上海君翼转让的在阳光诺和4.98%的股权(747516.55货币出资),转让双方自签字之日起,股权交割清楚,转让前引起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转让后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担。该协议为在涉案股权转让工商局登记备案版本。当日,阳光诺和召开2015年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上海君翼将其在阳光诺和的股权747516.55元出资转让给利虔,不再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同意利虔接收上海君翼转让的在阳光诺和股权747516.55元货币出资,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2015年12月31日上海君翼、陈益智等19个主体(甲方)与利虔(乙方)签订《陈益智等19名股东与利虔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合计持有阳光诺和1039.5695万元股权,占阳光诺和实收资本的69.30%,乙方持有皇隆制药200万元股份,占皇隆制药实收资本的3.21%;甲方自愿将其合计持有的阳光诺和1039.5695万元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同意本次转让价款由乙方以人民币现金1500万元和其持有的皇隆制药200万股股份支付,关于现金支付,上述现金分二期支付给甲方,第一期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第二期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1000万元;关于股份支付,乙方持有的皇隆制药200万股股份,由乙方按甲方19位股东在阳光诺和的持股比例分别过户至甲方各股东名下,此事在本协议生效后即由双方互相配合按照新三板的有关规定办理。关于该协议的履行情况,庭审中上海君翼、利虔以及阳光诺和均认可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上海君翼已将其持有阳光诺和的股权(余额4.98%)转让给利虔,利虔已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于2016年3月1日已完成变更。

原告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实施过程中,被告利用对阳光诺和实际经营情况及其了解的优势以及原告缺乏医药行业经验恶意误导原告,通过欺诈的形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严重侵犯了原告股东知情权及投资收益权,故起诉。

2021年2月3日,公司获知原告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君翼”或“原告”)以利虔为被告、以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原告上海君翼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之间于2015年12月7日签署的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对本案件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03元,由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阳光诺和表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根据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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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原告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阳光诺和一审判决胜诉
2021年10月8日,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4民初921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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