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本邦了解到,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菲沃泰”)闯关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受理,本次拟募资16.64亿元。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公司致力于研究和发展适应复杂应用环境的纳米材料技术,主要从事高性能、多功能纳米薄膜的研发和制备,并基于自主研发的纳米镀膜设备、材料配方及制备工艺技术为客户提供基于纳米薄膜的定制化解决方案。目前公司的纳米薄膜产品系列包括单层阻液纳米薄膜、双层防液防气纳米薄膜和多层耐腐蚀纳米薄膜。
图片来源:公司招股书
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前3月营收分别为6,991.02万元、1.43亿元、2.38亿元、6,131.33万元;同期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1,494.71万元、3,168.57万元、5,555.00万元、530.54万元。
发行人本次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3,168.57万元、5,555.00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3,786.23万元,结合公司最近一年外部股权融资情况、考虑可比A股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情况,预计发行后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公司满足前述上市标准。
本次募资拟用于总部园区项目、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图片来源:公司招股书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FavoredTech(香港)持有公司82.88%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宗坚、赵静艳,宗坚与赵静艳系夫妻关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宗坚、赵静艳通过FavoredTech(香港)合计控制公司82.88%的表决权,宗坚系公司的创始人,且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赵静艳担任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
值得一提的是,为筹划境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2019年起搭建了境外架构。由于公司最终决定放弃境外上市且FavoredTech(特拉华)与菲沃泰美国业务重组后不再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调整境外架构。
菲沃泰坦言公司存在以下风险:
一、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纳米薄膜制备技术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耳机及其他消费电子产品,由于下游消费电子行业的集中度较高,因此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6.49%、80.59%、84.45%和73.67%,来自华为和小米的合计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55.41%、61.09%、72.99%和64.60%,其中,2020年第三季度起受华为手机减产影响,公司对华为的销售收入逐渐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全球消费电子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厂商,如华为、小米、vivo等,若未来下游消费电子行业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主要客户因经营状况、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在拓展新客户时受市场开拓的周期、行业环境、客户规划、市场竞争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如出现拓展工作进展缓慢或者失败的情况,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苹果公司的合作的风险
自2019年四季度开始,公司与苹果公司合作,陆续推进其耳机类、配件类产品的耐汗液及其他液体腐蚀解决方案的项目,由于各个项目周期较长,量产前投入的人力资源、纳米镀膜设备及其他辅助类设备成本较高。2021年6月和8月,公司在苹果公司的EMS厂商为其耳机类和配件类产品提供的纳米薄膜分别实现量产。
若未来公司与苹果公司相关产品的合作或其他新项目受疫情、国际政治经济环境、行业政策等因素影响进展缓慢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苹果公司或其EMS厂商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或因为苹果公司产品销量下滑导致上述项目的收益不及预期,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2018年8月,P2I公司以深圳分公司及公司客户的EMS厂商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侵犯其享有的ZL98807945.3号发明专利权,并连带赔偿相关费用共计789.42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2021年6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P2I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8月,P2I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该上诉案件仍在审理中。
2018年8月,P2I公司以深圳分公司及公司客户的EMS厂商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两被告侵犯其享有的ZL200580013040.9号发明专利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连带赔偿相关费用共计1,002.78万元。2019年9月,经深圳分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宣告P2I公司持有的该争议专利全部无效。
2019年10月,P2I公司就上述专利侵权诉讼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撤诉。P2I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以深圳分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目前尚在审理中。
若在P2I公司针对深圳分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败诉,深圳分公司存在可能被判令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销毁侵权产品的风险,并导致公司与下游客户之间销售量减少、合作终止或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等情况的发生,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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