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承销迎来强规范!报价不能突破“绝对值与费率”两大红线

9月29日,资本邦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2号——关于<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下称《意见》),对债券承销报价做出严格规范,要求突破或者低于内部约束线的报价均需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

报价内部约束线含“两条红线”

今年4月,中证协发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下称《指引》),要求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其中,公司债券项目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特批程序,并向协会提交材料说明低于内部约束线的原因。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的规定,中证协在汇总前期相关意见、通知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自律管理工作实践,在《意见》中明确:承销机构内部约束线应包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

相应的,承销报价突破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任何一个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特批程序,并向协会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专项说明。与此同时,承销机构选择接受的价格低于自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任何一个的,应当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

《意见》还强调:承销机构在承揽项目时,不论通过投标方式或非投标方式,均应执行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

如何确定报价内部约束线?

《指引》提到,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可以在参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成本等因素基础上确定,项目平均成本应当覆盖全业务流程的投入与所有应当计提的摊销。

《意见》则强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为各承销机构自身收入的内部约束线,并非拟开展的具体项目中所有承销机构的总收入约束线。

针对多机构承销情况同一债券项目的情况,《意见》提出:发行主体拟选聘多家承销机构的,各承销机构应审慎计算自身可能获得的收入,且潜在的销售奖励不应提前计算在内。

具体而言,债券项目拟选定承销机构家数存在区间的,按照区间上限计算,如选3至4家主承销商,承销机构在计算可能的收入时应按4家计算;未明确承销机构家数的,按照拟发行主体最近一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商家数计算;拟发行金额存在区间的,按照区间下限计算;未明确承销比例分配的,按照承销额度均分计算;未明确拟发行金额的,按照发行主体最近一次发行债券的批文或无异议函额度计算。

针对发行主体未确定债券拟发行期限的情况,《意见》提出:各承销机构应审慎计算自身可能获得的收入,例如不超过5年的发行期限应按照目前市场中普遍的第3年投资者有回售选择权的业务模式计算,即应按照3年可获得的收入计算。

多期发行的,若以批文为单位报价,则以该报价对标自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突破其一即应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若在某期债券发行前承销机构需重新报价,各承销机构报价时仍应根据本期拟发行额度,对标自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突破其一即应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不过关或将被约谈

《意见》强调:承销机构向协会提交的专项说明应当符合协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协会收到承销机构报送的专项说明后,对专项说明进行审阅。专项说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会通过报送系统将其退回,承销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修改并提交。承销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修改并提交的,视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专项说明。

其中,专项说明材料不达到规定要求的,承销机构应当及时补正;专项说明未能合理说明突破内部约束线原因以及应当报送专项说明未报送的,协会视情形对其开展问询、要求回应、约谈、自律检查或启动自律措施实施程序;不实施问询或要求回应或约谈的,将纳入专项说明库,持续监测监控。

另外,协会定期根据专项说明报送情况以及相关债券项目发行完成情况筛选承销机构进行自律检查。自律检查时,检查范围不限于专项说明涉及的承销报价突破内部约束线的项目。

多举措约束低价竞争

今年以来,为约束恶性竞争行为,中证协采取多项有力举措。据了解,中证协此前摸底债券承销报价实际情况,有50家券商已建立公司债券的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超过所有反馈公司数量的50%;40家设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60家存在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决策程序。随后在4月出台《指引》,作为引导行业合理报价的专门性规定。

另外在9月23日,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能力评价指标包括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的人员与制度保障、业务能力、合规展业、风控实效、市场秩序维护和服务国家战略六类指标,合计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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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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