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资本邦了解到,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麦澜德”)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就麦澜德科创板定位、核心技术来源、发行人产品、收入、销售客户、成本及毛利率、销售费用等13个问题进行问询。
关于核心技术来源,根据申报材料和公开资料,公司系实际控制人杨瑞嘉、史志怀等人在伟思医疗任职期间出资创立,股权由亲属或朋友代持。公司设立后至报告期内,伟思医疗连续提起专利权纠纷诉讼,导致公司拥有的“一种阴道电极”等多项重要专利被法院判定为杨瑞嘉等人在伟思医疗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属于伟思医疗。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历史沿革、发行人及其创始股东与伟思医疗存在的诉讼情况,梳理发行人核心技术、专利和主要产品的形成脉络,是否存在来源于伟思医疗或其他第三方的情形,并充分论证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完整的研发体系和研发能力;(2)发行人与伟思医疗的专利权诉讼和相关民事纠纷是否已经彻底解决,并审慎评估后续涉诉风险以及是否会对发行人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人在伟思医疗任职期间出资创立发行人并由他人代持股权是否违反其与伟思医疗的相关合同约定或伟思医疗的内部规定,充分分析是否存在法律纠纷风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麦澜德回复称,公司核心技术、专利和主要产品具有清晰的形成脉络,并始终遵循自主创新(含合作研发)和市场化的内在逻辑,三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是公司快速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公司核心技术、专利和主要产品均具有清晰的形成脉络和内在发展逻辑,该等核心技术、专利和主要产品不存在来源于伟思医疗或其他第三方的情形,主要理由如下:
1、结合上述核心技术、专利和主要产品的历史形成脉络,公司核心技术、专利及主要产品主要形成于第二阶段及之后,且核心技术、主要产品均有研发进度规划与研发过程记录,相关专利均有准确、真实的申请依据与有效的授权凭证。公司现有的核心技术体系和产品结构系基于持续的研发投入及长期的技术积累并在研发团队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形成。
2、因公司初创阶段取得的部分专利系实际控制人等人自伟思医疗离职后1年内取得的成果,伟思医疗据此对公司拥有的9项专利涉及职务发明提起专利权属诉讼,相关案件以伟思医疗胜诉或者撤诉而告终。公司与伟思医疗之间的专利纠纷情况详见本题“(二)发行人与伟思医疗的专利权诉讼和相关民事纠纷是否已经彻底解决,并审慎评估后续涉诉风险以及是否会对发行人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内容。公司已在相关判决生效时及时履行了相关义务,公司目前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及主要产品均不涉及上述已判决归属于伟思医疗的专利,相关诉讼未对公司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除与外部机构合作研发取得的成果外,公司核心技术、专利和主要产品的研发人员或专利发明人等均系公司正式员工(含在任及离任),各项核心技术、专利和主要产品的形成过程均未利用员工曾任职单位的物质条件,不属于员工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上述研发人员已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声明函》,确认自原单位离职时均未与原单位签署过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与原任职单位不存在尚未终结的人事、劳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
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拥有一支专业扎实、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经过多年发展技术储备丰富,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与伟思医疗之间无尚未了结的专利权诉讼和相关民事纠纷。
伟思医疗与公司及公司股东杨瑞嘉、史志怀、陈彬、周干等人之间曾因职务发明而引致的专利权属纠纷及因专利权属纠纷而引致的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案件现已了结。
根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现有主要产品与伟思医疗截至2021年8月25日所享有的83项授权专利进行比对分析,并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了《关于南京麦澜德主要产品专利侵权风险的法律意见》,经分析其结论意见为:“主要产品均未落入伟思医疗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伟思专利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低。”
关于科创板定位,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共有专利的形成过程以及主要权利义务约定;结合8项专利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情况,说明均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具体依据,相关专利目前与伟思医疗等企业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风险,并进一步论述发行人专利数量是否满足科创属性相关要求。
发行人与华中科技大学共有专利的形成过程如下:2017年,锐诗得委托华中科技大学进行软体外骨骼机器人康复手开发;2018年,该研究项目完成,形成研究成果,并由锐诗得和华中科技大学共同将该研究成果申请专利;2020年,锐诗得和华中科技大学共同作为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授权。
目前,锐诗得负责缴纳共有专利的年费。锐诗得与华中科技大学未对共有专利所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作出任何约定或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锐诗得对于该共有专利系自主实施,不存在许可他人实施等需向共有人分配收益的情况,且双方未就收益分配进行专门约定,故锐诗得无需向共有人分配因自主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符合上述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上述专利中,除部分系与华中科技大学共有外,其他发明专利均系发行人研发人员利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源或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均为研发人员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时的职务发明,与研发人员原任职单位无关,不存在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上述发明专利均已应用于主营业务产品中,该等产品均已销售并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发明专利相匹配,满足“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的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中关于发明专利的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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