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六大准入门槛、禁止与无证机构合作,互联网财险迈入良性发展轨道

9月13日,资本邦了解到,银保监会财险部近日向各财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推动财险业线上化转型。

意见稿所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六大条件:(1)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3)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4)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5)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于此,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车险和农险都不在此次意见稿所述的互联网财险业务范围内。

另值一提的是,保险中介机构作为互联网财险业务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也将面临严监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有明确“门槛”要求:具有3年以上财险业务经营经验;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1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

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应严格管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不得与无保险中介资质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不得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相关费用,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保险产品,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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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明确六大准入门槛、禁止与无证机构合作,互联网财险迈入良性发展轨道
银保监会财险部近日向各财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为互联网财险业务明确六大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推动财险业线上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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