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 了解到,新三板公司江苏铁发(430659.NQ)于近日发布了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显示,为实现江苏省铁路集团系统内资源整合、发挥资源规模效应,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江苏省铁路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江苏省铁路集团铁路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签订《如皋服务区经营权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在现行有效的租赁期内,将物流公司承租的如皋服务区经营业务及相关资产转让至运营公司。
同时,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铁发公司”)、物流公司、运营公司与江苏东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公司”)四方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明确在现行有效的租赁期内,原租赁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承租方由物流公司均变更为运营公司,本公司同意协议安排,不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物流公司如皋服务区经营权及相关资产转让至运营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具体包括:物流公司或分公司(统称物流公司方)与东部公司、如皋服务区商户所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的权益及义务;物流公司方为如皋服务区提升改造而发生的投入及其他为如皋服务区经营不可分割的资产;物流公司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其他固定资产。转让标的具体以双方转让协议约定为准。协议生效后,标的资产在交割日之后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运营公司享有或承担。
江苏铁发称,本公司根据省铁路集团公司决策部署,将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如皋服务区经营业务转移至运营公司,有利于实现江苏省铁路系统范围内物流多经业务资源整合,发挥资源规模效应。考虑到如皋服务区客流量受新冠疫情影响,未来几年收益可能会出现下滑甚至亏损。
同时,本次交易涉及的如皋服务区经营权及相关资产转让价格,能够覆盖前期公司在如皋服务区发生的装修改造费用。同时,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对本公司并无负面影响。公司的收入、利润对该类关联交易并不存在依赖性,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且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铁发于2014年3月28日挂牌新三板,主营业务是铁路货物运输服务,国内物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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