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是否稳定、有效?旷视科技答科创板IPO二轮七连问

8月25日, 了解到,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旷视科技”)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第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员工经济受益权、协议控制架构、实控人、营业收入、毛利率、研发支出资本化等七方面的内容。

具体看来,关于协议控制架构,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目前由于发行人的部分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存在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尚不满足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资质的要求。所以公司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2019年5月从北京旷视层面清退该等存在外资成分的股东时,上海云鑫与印奇及杨沐之间的咨询服务协议,各方未就税务补偿约定有效期。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结合上海云鑫与印奇及杨沐之间的咨询服务协议的内容,说明印奇及杨沐是否存在潜在税务负担,存在大额潜在负债,并视情况做出风险揭示;(2)结合《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针对性地揭示通过协议控制架构运营的相关风险。

旷视科技回复称,根据印奇、杨沐及上海云鑫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前述各方未曾就上海云鑫退出北京旷视相关事项签署过《咨询服务协议》。

2019年5月8日,上海云鑫与印奇及杨沐签署《关于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修改了对《股权转让协议》第3条股权转让对价条款进行了补充约定。即:卖方上海云鑫自交割起放弃按照主协议约定向买方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买方印奇及杨沐无需向卖方支付任何金额的股权转让的对价,买方也不因未向卖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构成主协议项下任何违约行为或向卖方承担任何其他赔偿责任。

就《股权转让协议》第8条,各方进一步约定,卖方按季度预缴税款时,买方及北京旷视将在卖方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等值股权转让交易所产生的税负及前述付款所产生的税负的现金。

此外,如果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由于股权转让使得卖方承受或发生任何其他税款、费用与其他税务责任(连同因此收取的任何利息、滞纳金、罚金)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税务部门调整股权转让应税金额的情形),买方和北京旷视应共同向卖方作出补偿并使其不受损害。据此,买方和北京旷视同意共同向卖方补偿因上述补充协议而需承受或发生的任何税款。

由于上述协议安排为各方之商业安排,经与上海云鑫确认,从谨慎的角度,公司估计北京旷视及印奇、杨沐可能面临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最大可能为3,708,341.67元。根据印奇、杨沐签署出具的《关于投资人退出北京旷视的确认函》,印奇及杨沐自愿承担因前述交易可能产生的全部税负,自愿承担前述补充协议项下给发行人及北京旷视产生的任何损失。因此,北京旷视在前述补充协议项下的税款补偿义务已全部转移由印奇及杨沐履行。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重大事项”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五)VIE架构风险”及“第六节风险因素”之“八VIE架构风险”之“(一)境内外有关协议控制架构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引发的协议控制无法实现导致的架构调整和经营风险”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中国境内各级法院均未公布明确否认VIE协议等相关合同安排的合法有效性的司法判例,亦未有法律法规或发行人所在行业监管部门明确认定各份VIE协议项下合同安排属于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因为我国法律法规赋予法庭及仲裁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解释适用法律法规,如果未来发行人通过协议控制架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相关业务被中国法院、仲裁庭认定为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发行人的上述合约安排存在被审判机构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资质要求”)。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持股比例要求”)。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若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及解释发生变化,明确不允许发行人目前或未来开展的任何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类业务采用VIE架构,则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通过VIE架构控制境内实体从事相关业务,发行人亦可能因此遭受撤销VIE公司相关业务经营资质(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终止或限制业务运营、征收罚金等行政处罚,或者需要调整业务架构并解除相关协议控制架构以满足额外的监管要求,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实际控制人,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设立的境外信托控制持股平台的方式实现对发行人的控制,目前实际控制人的境外信托架构正在拆除中。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当前境外信托架构拆除的最新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预计拆除后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控制权是否稳定、有效。

旷视科技回复称,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根据Maples出具的法律意见,GagaandInch’s的直接股东已于2021年7月12日变更为印奇。印奇在境外搭建的信托正在办理终止手续,不存在实质障碍。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根据Maples出具的法律意见,OpxitanHoldings的直接股东已于2021年6月21日变更为唐文斌。唐文斌在境外搭建的信托正在办理终止手续,不存在实质障碍。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根据Maples出具的法律意见,YoumuHoldings的直接股东已于2021年6月21日变更为杨沐。杨沐在境外搭建的信托正在办理终止手续,不存在实质障碍。

信托拆除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依然为GagaandInch’s、OpxitanHoldings和YoumuHoldings。根据Maples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印奇直接持有GagaandInch’s100%的股权,并通过GagaandInch’s控制发行人8.21%的股权;唐文斌直接持有OpxitanHoldings100%的股权,并通过OpxitanHoldings控制发行人5.90%的股权;杨沐直接持有YoumuHoldings的股权,并通过YoumuHoldings控制发行人2.72%的股权。

根据Maples出具的法律意见,三人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及控制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等他项权利负担。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

根据印奇、唐文斌、杨沐2019年5月24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自发行人成立之日,唐文斌、杨沐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及信托在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均与印奇保持一致,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以印奇的意见为准。协议自2019年5月24日起开始生效,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持续有效。根据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协议》仅在经印奇、唐文斌及杨沐三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修改和终止。通过前述一致行动安排,三人目前合计控制发行人241,807,640股A类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总股本的16.83%,占全体股东可行使表决权的70.28%,对发行人构成共同控制。

综上,印奇、唐文斌及杨沐已各自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GagaandInch’s、OpxitanHoldings和YoumuHoldings的100%股权;信托结构的搭建与拆除并不影响印奇、唐文斌及杨沐所控制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的正常行使;信托结构拆除后,印奇、唐文斌、杨沐依然担任发行人董事,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继续共同控制发行人。因此,该等控制稳定、有效,不存在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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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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