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 了解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晶科能源”)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在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控制权清晰稳定、持股平台、与间接控股股东两地上市、技术先进性、诉讼、仲裁、市场地位等16个问题。
具体看来,关于与间接控股股东两地上市,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控股是一家纽交所上市公司。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晶科能源控股主营业务及业务开展情况,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及与发行人的关系;(2)晶科能源控股在纽交所上市后是否涉及政府调查、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相关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3)发行人本次信息披露与晶科能源控股上市申请文件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如有,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晶科能源回复称,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JinkoSolarHoldingCo.,Ltd.(以下简称“晶科能源控股”或“JKS”)系一家2007年8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于2010年5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JKS,发行人为晶科能源控股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晶科能源控股自设立以来无实质性经营业务,系一家持股型公司,是为发行人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所需而搭建的持股主体。其中,发行人为晶科能源控股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
晶科能源控股曾于2011年开始通过子公司在境内外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涉及光伏电站建设运营及EPC服务等业务,为发行人产业链下游环节。出于发展战略及资本运作等考虑,除部分光伏电站受购售电协议或股东协议限制转让条款的制约无法转让外,晶科能源控股大部分光伏发电项目已于2016年剥离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2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晶科能源控股通过其全资子公司JinkoSola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持有2处位于墨西哥和阿根廷的海外光伏电站,并通过其旗下合营企业投资1处位于阿联酋的海外光伏电站。
除上述3处海外光伏电站项目外,晶科能源控股不再持有且无计划继续开发其他光伏发电项目。除发行人及JinkoSola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外,晶科能源控股其他子公司无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
综上,晶科能源控股无实质性经营业务,发行人为晶科能源控股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晶科能源控股子公司JinkoSola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从事少量光伏电站建设运营业务,为发行人产业链下游业务,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除发行人及JinkoSola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外,晶科能源控股其他子公司无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
根据《晶科能源控股美国法律意见书》及美国专利诉讼律师Fish&RichardsonP.C.于2021年1月15日、2021年4月20日分别出具的关于美国专利诉讼事宜的法律函件6(以下合称“《美国专利案件法律函件》”),自晶科能源控股于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晶科能源控股曾涉及2项诉讼案件、1项政府调查,不涉及仲裁及行政处罚。上述涉及的诉讼及政府调查情况如下:
(一)韩华专利诉讼
2019年3月,韩华以晶科能源控股或其子公司销售的部分电池片以及包含该电池片的组件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中第12-14项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起诉讼,要求ITC进行调查,并在调查之后发出有限的排除令和停止令;2019年3月,韩华以相同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晶科能源控股美国法律意见书》《美国专利案件法律函件》,2020年6月3日,ITC发布终裁结果,裁定晶科参与实体销售的产品不侵犯韩华专利权,并终止调查。
2020年7月,韩华就ITC裁决结果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申请并于2020年11月提交首轮上诉摘要,晶科参与实体于2020年8月提交申请参与本次上诉并于2021年2月提交上诉答辩。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判决,维持ITC作出的非侵权认定,晶科参与实体在该侵权纠纷案件中获得胜诉;同时,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受理的相关专利案件已中止审理,待前述的ITC调查(包括上诉)完结后,方继续审理。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该案尚未恢复审理。
根据《美国专利案件法律函件》,美国专利诉讼律师Fish&Richardson已收到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ITC裁定结果准予简易裁定的确认书,确认ITC裁定晶科参与实体销售的产品不侵犯韩华专利权的裁定结果。该确认使ITC的索赔解释对地区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该确认书将阻却针对于基于“215专利”相关产品的后续诉讼案件于地区法院发生。
(二)股东集体诉讼
2011年10月,以MarcoPeters为代表的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期间购买晶科能源控股发行的ADS的投资者向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fortheSouthernDistrictofNewYork(以下简称“纽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晶科能源控股及董事、高管、主承销商在招股书中存在信息披露的重大错误或遗漏,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Section11,和1933年证券交易法中的Section15。
2013年1月,纽约南区法院判令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7月,原告向UnitedStatesCourtofAppealsfortheSecondCircuit(以下简称“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为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该诉讼对公司股价的影响,2015年1月,晶科能源控股及原告就上述诉讼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纽约南区法院同意,本案经晶科能源控股及原告和解结案。2016年3月,纽约南区法院同意晶科能源控股与原告就上述诉讼达成的和解协议,晶科能源控股向原告支付和解费共计505万美元(包含法院同意扣除的诉讼费用)。
根据《晶科能源控股美国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控股已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不代表晶科能源控股承认上述所诉事项真实性,仅出于诉讼成本及股东利益考虑,解决诉讼纠缠、化解诉讼风险,与晶科能源控股信息披露准确度和管理透明度无关。上述诉讼及诉讼的和解未对晶科能源控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晶科能源控股已支付完毕以上和解款项,上述案件已终结。
(三)政府调查
2012年7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晶科能源控股外部投资人RiemannInvestmentHoldingsLtd.(以下简称“Riemann”)可能存在的违反美国证券法的相关事项,向晶科能源控股发出非公开的调查函并要求其配合提供说明文件。
根据该调查函要求,晶科能源控股已于2012年12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说明文件,认为晶科能源控股与Riemann无业务往来,但不排除Riemann可能与其其他外部投资者有业务关系。根据《晶科能源控股美国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7月30日,美国证监会未就上述事项作出调查结论,上述证监会调查事项并非针对晶科能源控股,仅要求其提供相关说明配合调查,未对晶科能源控股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且预计不会对晶科能源控股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晶科能源控股美国法律意见书》,除上述诉讼、政府调查案件外,晶科能源控股自上市以来不涉及任何其他诉讼、政府调查,晶科能源控股自上市以来亦不涉及任何仲裁案件或受到任何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晶科能源控股美国法律意见书》及晶科能源控股、BrilliantWinHoldingsLimited、PeakyInvestmentsLimited及YalePrideLimited出具的确认函,相关股东与晶科能源控股及其他股东之间就各自所持有的晶科能源控股的股份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此外,晶科能源控股分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事宜已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该等事宜未损害晶科能源控股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股东未因此事项与晶科能源控股及其其他股东产生诉讼、仲裁或潜在纠纷。
晶科能源控股披露的上述内容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内容存在差异主要系中美两国证券市场存在法律法规及监管理念差异、披露时点差异、披露习惯差异等原因造成的,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披露的财务信息与晶科能源控股上市申请文件及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晶科能源控股与本次发行上市的财务信息差异主要系合并范围、会计政策差异等所致,具备合理性。
关于诉讼、仲裁,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尚未了结的且未履行金额或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金额尚未确定的诉讼、仲裁案件共5起,包括韩华专利系列诉讼、美国双反诉讼、新加坡产品质量仲裁及西班牙销售合同纠纷仲裁。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对于韩华系列诉讼,分别列明涉及的发行人产品,报告期内在相应地区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前述诉讼结果对发行人在相关市场销售的影响;(2)关于西班牙销售合同纠纷,相关组件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是否涉及退换货、应收账款等;(3)美国双反诉讼的结果对发行人的影响;(4)结合前述情况,分析相关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晶科能源回复称,2019年3月和4月,韩华先后向ITC、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宣称晶科能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上述所在地区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专利权(在美国的US9893215专利及在欧洲和澳大利亚的同族专利EP2220689、AU2008323025),专利名称为“用于制造具有表面钝化介电双层的太阳能电池的方法以及对应的太阳能电池”。因韩华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就同族专利所受到的保护范围本身不同,且在韩华系列诉讼过程中,该等涉案专利权的专利保护范围曾发生过修正,在不同国家及地区可能因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而被认定为构成侵权的产品范围各不相同。
同时,案件在不同的阶段,根据当地的诉讼程序和案情发展,诉讼涉及的产品范围也可能会变化。
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诉讼文件、相应地区的销售收入明细、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调报告及法律函件,并经对发行人知识产权部门、法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总监访谈确认,根据目前美国、德国及澳大利亚专利诉讼现有发展情况,相关涉案侵权产品及报告期内在相应地区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1、美国专利诉讼
根据《晶科能源美国法律意见书》《美国专利案件法律函件》及美国专利诉讼相关诉讼文件,针对韩华就ITC裁决结果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判决,维持ITC作出的非侵权认定,晶科参与实体在该侵权纠纷案件中获得胜诉。
此前,韩华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因需待前述的ITC调查(包括上诉)完结后方继续审理,因此案件处于中止审理状态。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该案未恢复继续审理。根据《美国专利案件法律函件》,美国专利诉讼律师Fish&RichardsonP.C.已收到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ITC裁定结果准予简易裁定的确认书,确认ITC裁定晶科参与实体销售的产品不侵犯韩华专利权的裁定结果。该确认使ITC的专利范围解释对地区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该确认书将阻却针对于基于“215专利”相关产品的后续诉讼案件于地区法院发生。并且,经美国专利诉讼律师Fish&RichardsonP.C.的确认,若韩华在美国继续就前述专利权纠纷提起诉讼,仅可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针对该专利在美国继续提起诉讼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受理审理该案件的可能性非常小。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晶科参与实体于美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已经ITC裁决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对韩华专利权的侵权。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于美国市场销售侵犯韩华专利产品的情形。
2、德国专利诉讼
根据德国专利诉讼律师CMSHascheSiglePartnerschaftvonRechtsanwältenundSteuerberaternmbB于2021年2月18日及2021年4月23日出具的关于德国专利诉讼事宜的法律函件9(以下合称“《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2020年6月,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公告,判决认定晶科德国侵犯韩华专利权,主要判决内容包括:(1)晶科德国涉诉产品禁止在德国市场销售;(2)
晶科德国召回自2019年1月30日起面向商业客户销售的涉诉产品;及(3)销毁晶科德国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所有的涉诉产品。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晶科德国已就前述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德国专利诉讼案件的上诉程序预计最早于2021年底完结。
前述一审判决中明确认定晶科德国销售的侵犯韩华专利权的组件产品型号为JKM295M-60。根据《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该被认定为侵犯韩华专利权的组件产品为使用第三方制造商的电池生产的组件产品。自2019年1月30日起,晶科德国已不再投放使用已被法院认定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第三方制造商的电池生产的组件产品。因此,2019年及2020年,发行人均未于德国地区销售该型号组件产品并产生相应销售收入;2018年,发行人于德国地区销售JKM295M-60型号组件产品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为187.40万元,占德国地区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40%,占发行人当年度总营业收入比例为0.01%。
根据《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除上述诉讼程序外,2020年9月28日,韩华向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递交了罚款申请,主张晶科德国违反一审判决仍在继续销售侵权产品,并要求法院裁定晶科德国支付罚金(以下简称“罚款程序”)。
韩华于罚款程序中就晶科德国销售的具体型号组件产品及其以外的全部同系列产品(以下称“全系列产品”)均构成侵权。根据《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罚款程序所涉及的全部产品未经相关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韩华亦未在相关诉讼程序中明确针对罚款程序所涉及的具体型号产品提出赔偿诉讼主张。另外,晶科德国目前在德国市场范围内正常销售的组件产品已不再使用上述罚款程序所涉产品结构,均不会涉及对上述涉案专利的侵权。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前述罚款程序正在进行中。
3、澳洲专利诉讼
根据澳洲专利诉讼相关诉讼材料、澳洲专利诉讼律师CorrsChambersWestgarth于2021年1月15日出具的关于澳洲专利诉讼事宜的法律意见书10(以下简称“《澳洲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韩华于其提交的第四次修改的诉讼请求声明(No.NSD395of2019)中主张发行人的组件产品可能涉及侵犯韩华专利权,并就该等组件产品要求进行产品测试。截至2021年7月23日,韩华与晶科澳洲尚未就所有产品测试问题达成一致方案。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晶科参与实体于美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已经ITC裁决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认定不会构成对韩华专利权的侵权。因此,该案未影响发行人在美国市场的销售。
综上,报告期内德国专利诉讼涉及的发行人产品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相关诉讼未对发行人与其于欧洲市场的主要客户间的合作关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发行人已采取了有效替代方案以保障未来相关市场的正常销售。因此,该案诉讼结果不会对发行人在德国市场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澳洲专利诉讼涉及的发行人产品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相关诉讼未对发行人与其于澳洲市场的主要客户间的合作关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发行人已制定备选技术方案拟应对澳洲专利诉讼结果并保障未来相关市场的正常销售。因此,该案诉讼结果不会对发行人在澳洲市场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西班牙仲裁案件代理律师CMSHascheSigle,HongKongLLP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西班牙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西班牙销售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人X-ElioEnergy,S.L(以下简称“X-Elio”)系一家西班牙公司,主要从事光伏发电业务。2020年8月14日,X-Elio与发行人订立了一份光伏组件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组件买卖合同》”),约定了X-Elio以固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光伏组件产品。《组件买卖合同》中制定了合同标的交付时间表,第一批货物最晚交付时间约定为2021年2月8日。《组件买卖合同》签署后,X-Elio向发行人支付了第一笔货款100万美元。此外,《组件买卖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支付剩余货款。
自2020年11月20日起,发行人多次与X-Elio就发货时间和产品价格进行协商,但双方协商无果。2021年1月29日,X-Elio向发行人正式提出终止合同。2021年2月23日,发行人向X-Elio退回了预付款100万美元。
2021年5月7日,X-Elio就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光伏组件买卖合同纠纷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以下简称“ICC”)提起仲裁申请。
根据《西班牙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该案件依旧处于初始阶段,ICC仲裁庭组成、质证等程序尚未开始。发行人未依据《组件买卖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发货义务,X-Elio仅支付《组件买卖合同》项下预付款,并已于2021年2月23日由发行人悉数退回。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在前述案件中不涉及退换货和应收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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