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表示,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均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高质量发展要求参与各方进一步提高业务规范质量。但市场上仍然存在部分承销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低价恶性竞争的乱象,甚至低于成本展业,既扰乱市场秩序,也难以保证执业质量,让高技术含量、高价值的承销工作异化为获取市场份额的“通道业务”,既损害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基,也不利于金融市场改革深化。
前期,交易商协会组织承销机构签署《承销机构自律公约》,发布《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明确自律要求,并对个别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自律处分,系列举措对引导市场承销合理报价、规范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悉,此次《通知》明确了四方面相关工作要求,一是主承销商应根据承销发行规范及《自律公约》建立、健全承销费报价内部管理制度,综合评估项目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二是主承销商应按季度向交易商协会统一“事后”报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费率情况。三是交易商协会将对各机构承销费率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四是对承销费率明显低于市场公允水平的,交易商协会将相应采取建议出具专项说明、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督导主承销商加强执业质量管理。
交易商协会称,下一步,将积极推进《通知》各项工作落实,督导主承销商做好承销费率报备,加强对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自律管理,强化对市场各方规范展业的监督检查,引导市场规范、有序、公平、正当竞争,促进市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
没有最低,只有更低
了解到,近日,广发银行公示了2021-2022年金融债券发行服务机构(主承销商)选聘中选结果,共计600亿元金融债券的发行项目,6家机构中选,其中申万宏源证券给出了0.0001%承销费率。
如果按照申万宏源证券0.0001%承销费率计算,600亿元金融债券的承销费仅6万元。
另外中选的五家机构分别是中信建投、国泰君安、招商银行、华泰证券、广发证券,中选费率分别为0.000133%、0.0002%、0.0002%、0.0003%、0.0003%。
一直以来,债券承销市场就饱受“低价竞争”之苦。为提高自家债券承销规模排名以及市场占有率,同时顺带拓展与客户间的其他业务往来,券商不惜低报承销价格,尽管只能赚取少量的佣金费用,但依然是乐此不疲。
去年4月,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选聘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商,要求中票发行承销费率控制在0.25‰之内,最终,中信证券和兴业银行中选,承销费率仅有0.03‰。
同月,厦门特房集团发布债券承销中标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和中信证券联合体,承销费率甚至低至0.00001%,这意味着1亿元的债券承销费仅有10元。
根据Wind数据:截至7月31日,今年各类机构债券总承销金额达到14.80万亿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5.5%,只数达到28906只,其中非政策性金融债为1.84万亿元,共1972只。
业内人士分析称,债券承销相对来说属于低风险的业务,承销机构有冲动通过低价占领市场,尤其是对于券商来说,金融债的发行主体为金融机构,风险更低,金融机构中的银行作为券商的重要客户,同时也是债券和资管产品的重要购买方,所以,对于券商来说,不仅止于债券承销。
监管层层加码
可以发现,监管层此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不仅及时对此次的“地板价”事件进行了回应,也有敲山震虎之意。
一直以来,为治理券商之间的债券承销“价格战”,监管部门早已出手多次。
今年1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同证监会债券部、机构部对此前参与中国铁路投资公司债券项目、中核资本控股公司债券项目招标发行的12家涉嫌低价竞争的券商进行现场约谈。
在本次约谈之前,前期参与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的承销机构因“低报价”引发市场质疑。对此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所涉及的包括海通证券、中金公司在内的8家证券公司进行了自律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规采取自律措施。
同时,为约束债券承销“价格战”,近年来监管层已出台多项政策。
针对市场上部分承销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低价恶性竞争的乱象,8月1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要求主承销商应根据承销发行规范及《自律公约》建立、健全承销费报价内部管理制度,综合评估项目成本、合理确定报价。
主承销商应按季度向交易商协会统一“事后”报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费率情况。交易商协会将对各机构承销费率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承销费率明显低于市场公允水平的,交易商协会将相应采取建议出具专项说明、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督导主承销商加强执业质量管理。
今年4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明确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如果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特批程序,然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原因。
今年6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就《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增加措施约束低价竞争,包括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指标和规范竞争指标;引导弱化对承销规模的过度重视,删除了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若项目质量恶劣能力评价将被扣分。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也将于近日迎来二审开庭。
作为此前轰动整个金融圈的债券承销欺诈案例,此前有消息报道,部分投资者在开庭前夕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承销商达成和解,而根据和解方案,德邦证券将全额赔付本金。
而此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其为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对于约束债券承销后市也具有极大的警示意义。
因为对券商而言,低价竞争并非是万无一失的买卖,“赔本赚吆喝”的结局,也可能是“既没捡到芝麻,也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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