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 了解到,当前,距离《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理财销售新规)落地实施“满月”还有一天。相关渠道获悉,多数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已经在着手实施整改工作,部分理财公司手机App在售的理财产品已增加业绩基准测算依据说明等内容。
6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而在理财销售新规中,市场讨论度最高的便是对于“业绩比较基准”提出的禁止性规定,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如何调整备受关注。
此次理财销售新规进一步明确,“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同时明确“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什么是“业绩比较基准”
所谓“业绩比较基准”,是相对于“预期收益率”而言新的衡量标准。指理财公司根据产品过往业绩表现,或者同类产品的历史业绩,为自己的投资业绩设置的“小目标”,只有参考价值,并不具备刚兑的性质。
2018年4月资管新规出台后,银行理财产品开始净值化转型,保本产品逐步退出市场。与过去常见的保本产品“到期收益率”有所不同,资产净值产品的预计收益率是通过“业绩比较基准”来反映的,即理财公司根据产品的过往业绩或同类产品的历史业绩计算投资者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
当前“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形式
不过,由于当前监管对于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如何确定及展示尚无统一规定,从各家银行及理财子公司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方式来看,主要存在三种展现方式:
一是仍在销售界面“业绩比较基准”一栏中显示出绝对数值或区间数值,但是做出了提示。比如工商银行在业绩比较基准旁添加警示标识提示:“本产品业绩基准为投资管理人结合历史经验和当前市场环境对该产品策略可达到业绩的预估,不构成对该产品未来任何的收益承诺。”
二是在产品说明书中显示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如信银理财的一款“业绩比较基准”为3.7%的产品,其说明书中显示,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该产品重点投资于信用债等资产,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可获取的合意资产收益率平均在4.15%左右。同时根据流动性管理需求和监管要求配置不低于5%的高流动性资产。综合来看,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投资者可获得收益率的中枢预计在3.7%左右。
三是采用近7日年化收益率、近1月年化收益率、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等方式直观展示收益率,同时显示出测算依据。比如招商银行某理财产品显示成立以来年化收益4.22%,并给出了相应测算公式。
未来是否有展示方式趋同的可能?
针对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等情况,此次销售新规就明确规定,要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这也意味着,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需要有理有据,避免误导投资者,不让投资者错把业绩比较基准当成预期收益。
对此,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就建议,下一步,对绝对数值型和区间数值型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应“新老划断”,加快进行整改。目前,公募基金已普遍采用动态比较基准,理财产品在整改中也可以借鉴。
据了解,当前,已有银行理财子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参照公募基金的思路划定了“业绩比较基准”。
例如中邮理财的某产品在产品说明书中显示,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N=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该指数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化收益率分别为0.28%、8.16%、4.42%、3%,四年平均年化收益率为3.96%。
投教时刻
尽管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说明各家银行依然是五花八门,但对于投资者而言,最直观的感受或许依然是,业绩比较基准变得更详细了,增加了测算依据。
从“预期收益率”到“业绩比较基准”再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监管在理财产品销售宣传方面打破“刚兑”的意图十分明显。
这也意味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之后,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便不再保本。客户以后在购买的净值型理财产品到期后,可能出现低于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
对投资者而言,其自身的理财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要求需要一起提高,投资者需要能看懂理财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一些关键性的说明。届时,投资者需要权衡风险和收益,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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