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 了解到,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工业)7月5日披露回复创业板IPO首轮问询。
创业板上市委主要关注大鹏工业关于 更换保荐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等33个问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鹏堂,控股股东为博德工业。此外,公司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李俊堂与李鹏堂为兄弟关系,与李鹏堂构成一致行动人。李鹏堂、李俊堂分别持有博德工业 82.19%、17.81%股份。
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大鹏工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分析并披露未将 Xinyu Cui、一致行动人李俊堂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公司是否存在多人共同控制的情形。
大鹏工业对此回复称:
1.关于 Xinyu Cui
Xinyu Cui从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工作,在持股期间均委托李鹏堂进行表决,未曾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Xinyu Cui自2017年9月起已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经核查:(1)Xinyu Cui从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工作,在持股期间均委托李鹏堂进行表决,未曾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2)Xinyu Cui自2017年9月起已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规定的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应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条件。(3)根据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确认,其均认可李鹏堂在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工作过程中一直发挥决定性作用,认可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将XinyuCui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符合《审核问答》“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公司股东予以确认”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Xinyu Cui自2017年9月起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从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工作,未将Xinyu Cui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合理。
2.关于李俊堂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八十三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的,为一致行动人:“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经核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李俊堂与实际控制人李鹏堂为兄弟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其故构成法定的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1)博德工业的股权结构(李鹏堂持股82.19%,李俊堂持股17.81%)导致李俊堂无法间接支配公司任何股份的表决权,不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的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应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条件。(2)根据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确认,其均认可李鹏堂在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工作过程中一直发挥决定性作用,认可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将李俊堂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符合《审核问答》“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公司股东予以确认”的规定。
根据《审核问答》第九条关于认定实际控制人基本原则及共同实际控制人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人、公司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俊堂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以上,且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但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并非发挥决定性作用。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确认,李鹏堂在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工作过程中一直发挥决定性作用,认可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俊堂负责公司的设计、采购及新产品研发工作,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仅提供建议,且李俊堂仅在董事会及总经理授权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对于超出其审批权限的重大经营行为,其需要向李鹏堂汇报并由李鹏堂批准或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因此,依据《审核问答》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判断标准,未将李俊堂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综上,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将李俊堂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合理。
根据公开信息,2020 年 8 月,公司同招商证券签署辅导备案终止协议;同月,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签署上市辅导协议。
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公司和保荐人:说明更换后的保荐人是否重新执行核查及相关工作程序,重新执行的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及相关结论,是否使用上任保荐人的工作成果,如是,相关核查工作是否完整、合规。
大鹏工业对此回复称:
2017 年 4 月,公司接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首发上市辅导并签署上市辅导协议,拟以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为报告期在2017 年进行上市申报。鉴于当时的 IPO 监管审核环境及公司的盈利水平,2017年未申报。2017 年至 2020 年,公司虽与招商证券辅导协议未终止,但 IPO 工作未实质性推进。随着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及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推进,2020 年公司重新选聘保荐机构拟 IPO。
本次申报的报告期与招商证券拟申报的报告期完全不重叠。更换后的保荐人重新执行了核查及相关工作程序,不存在使用上任保荐人工作成果的情况。针对公司此次申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按照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了尽职调查、立项阶段审核、质量控制核查、现场验收、问核、内核阶段审核等相关工作程序,具体如下:
(1)本项目组自进场工作后,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本项目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如下:
公司前身为日资企业,管理理念和各项内控制度沿用日资企业严格和精细的管理风格,一直规范运行。在财务尽职调查方面,项目组基于公司规模体量、业务特点、内控规范性等方面考虑,对报告期内清洗机业务确认收入项目逐一执行穿行测试,并完成本回复中提到的各类核查程序;在此基础上,对于境外收入,委派公司会计师日本成员所对日本三菱终端客户及岛田健一、ABC、Maruemu进行实地访谈,能够保证报告期内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法律和行业尽调方面,从公司的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等各方面对公司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申报资料。
(2)严格履行了保荐机构内部流程: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按照内部规章制度执行了 IPO 申报前所必需的一系列内部控制流程和工作程序,包括立项阶段审核、质量控制核查、现场验收、问核、内核阶段审核。
(3)项目组成员全程执行了相关核查程序:项目组成员全程投入了项目的辅导、尽职调查、立项阶段审核、质量控制核查、现场验收、问核、内核阶段审核等核查工作,且核查工作执行质量及核查结论均已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质量控制部与内核部门验收通过,在此基础上,项目组制作了本次申报的全套申请文件。
综上,更换后的保荐人重新执行核查及相关工作程序,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公司经营独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内控有效,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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