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安全答科创板首轮33问:实控人涉诉、共有专利等被问及

6月3日, 了解到,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信安全”)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实控人、股权转让、员工持股平台、核心技术先进性、市场地位、共有专利、销售模式、行业监管及经营资质、日常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实控人涉诉等共计33个问题。

关于发行人与亚信科技、趋势科技的关系,根据公开资料:(1)2015年9月,亚信科技收购趋势科技在中国的全部业务,包括核心技术及著作权100多项,同时建立独立安全技术公司亚信安全,将亚信科技原有的通信安全技术与趋势科技云安全、大数据安全技术相结合,原趋势科技中国安全及技术服务业务的全部核心研发与技术人员将整体并入亚信安全。(2)2015年底之前,亚信科技主要通过亚信成都从事网络安全业务,2015年底将亚信成都出售给亚信开曼。亚信成都现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3)田溯宁为亚信科技的联合创始人,亚信科技的单一最大股东为SKIPPERINVESTMENTLIMITED。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全面、客观、准确披露发行人前身与亚信科技历史沿革中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实际控制人、主要资产来源、人员、底层技术及知识产权、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关系)及发行人前身的设立背景,亚信安全有限成立之初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与亚信科技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

同时要求发行人说明:(1)亚信科技剥离网络安全业务、采用红筹架构成立亚信安全有限的背景,发行人前身的主要资产、业务、技术及人员是否来自亚信科技、趋势科技,成都亚信转移至发行人体内的具体过程,上述资产剥离过程是否履行决策程序、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2)结合相关协议内容说明发行人的技术起源是否依赖于亚信科技及趋势科技的底层技术、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如存在技术授权协议,要求说明主要内容并提供相关文件;(3)亚信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是否仍有网络安全等类似业务或技术、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直接竞争关系,相关资产剥离及业务分割是否清晰,如亚信科技从事网络安全业务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亚信安全有限的控制权转移至田溯宁的背景,结合收购之前亚信安全有限的实际经营情况、主要资产负债及财务指标、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等,进一步分析收购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5)发行人是否使用亚信科技的商标权商号、是否利用亚信科技的商标商号获取客户、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如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商号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商标权是否清晰、完整,(6)说明发行人前身设立及实际控制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安排,结合发行人亚信科技和趋势科技的关系,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

亚信安全回应称,1993年,田溯宁及丁健等在美国设立AsiaInfoHoldings;2000年,AsiaInfoHoldings成为首批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高科技企业;2014年,中信资本(CITICCapital)旗下的基金邀请AsiaInfoHoldings联合创始人田溯宁完成AsiaInfoHoldings的私有化并从纳斯达克退市。退市后,SkipperHoldingsLimited(AsiaInfoHoldings的间接控股股东)进行新的战略规划部署,对AsiaInfoHoldings业务和产品线进行了梳理,将成熟业务、成长性业务和创新业务进行分拆,并针对不同业务板块成立了不同的事业群,以针对细分客户需求做出敏捷反应,更好地抓住市场机遇。其中从事网络安全业务的板块为“网络安全事业群”。

基于上述业务分拆,SkipperHoldingsLimited相应调整了法律架构,在其子公司SkipperLimited下逐层设立了亚信开曼、亚信BVI和亚信香港,并由亚信香港于2014年11月25日设立了亚信安全有限。

由于SkipperHoldingsLimited为境外设立的公司,AsiaInfoHoldings的境外结构系早期为在纳斯达克上市而搭建的,而亚信安全有限系SkipperHoldingsLimited于中国境内设立、拟用于承接网络安全业务板块的主体,因此亚信安全有限在设立时即存在红筹架构。

根据SkipperHoldingsLimited战略规划及其董事会决定,为了进一步推进网络安全业务的快速成长,SkipperHoldingsLimited决定将“网络安全事业群”公司化。同时,随着网络安全产业政策的变化,中国国内客户对国产化的需求日益增加,趋势科技调整业务战略,在中国大陆地区寻找可信赖的合作伙伴,以继续为中国大陆地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支撑。SkipperHoldingsLimited于2015年开始与趋势科技就网络安全业务进行合作洽谈。

2015年8月28日,SkipperHoldings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亚信开曼与趋势科技签署《合资合同》,选择具有一定经营历史及基础资质的亚信成都作为承载双方网络安全业务的主体,由亚信科技将“网络安全事业群”相关业务资产、人员、技术及源代码、客户、供应商等整合至亚信成都,趋势科技向亚信成都转移其中国区域网络安全业务相关人员及固定资产,并与亚信成都开展业务合作。

此外,双方决定由亚信安全有限的全资子公司南京亚信收购亚信成都100%股权,亚信开曼与趋势科技在亚信安全有限的境外间接股东亚信BVI层面进行合资,从而形成亚信开曼与趋势科技合资的亚信BVI间接持股亚信安全有限、亚信安全有限间接持股亚信成都、亚信成都主要经营网络安全业务的结构。

亚信安全有限系SkipperHoldingsLimited于中国境内设立、拟用于承接网络安全业务板块的主体。2015年8月28日,SkipperHoldings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亚信开曼与趋势科技签署《合资合同》,选择具有一定经营历史及基础资质的亚信成都作为双方网络安全业务承载的主体,并由亚信安全有限的全资子公司南京亚信收购亚信成都100%股权。选择以亚信成都作为合作主体主要原因为:

1)历史上亚信成都原有业务相对简单,员工人数较少,便于进行资产、人员、业务剥离,也有利于网络安全业务相关资产、人员、业务的注入;

2)网络安全业务的客户对供应商的成立和运行时间、资质等方面要求较高。亚信成都已经成立并运营多年,已取得了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CMMI-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利于承接网络安全业务并申请其他资质;

3)网络安全是国家战略新兴产业之一,成都市是信息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中国软件名城、国家信息安全成果产业化基地,有较丰富的高校及人才资源,成都市提出构建以网络安全为核心的产业竞争力,为注册在成都市的网络安全行业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政策支持。

(2)亚信成都转让至发行人的程序基于上述背景并根据《合资合同》的约定,亚信科技将网络安全相关业务整合至亚信成都,同时亚信科技(中国)将亚信成都100%股权转让至亚信安全有限的子公司南京亚信。相关转让具体过程如下:

1)2015年10月1日,亚信科技(中国)与南京亚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亚信科技(中国)将其持有的亚信成都100%股权转让给南京亚信,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根据北京建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建华信评字[2015]第10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亚信成都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8,051.13万元。

2)2015年10月28日,成都高新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出具“成高外经贸字[2015]167号”《关于同意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和经营期限的批复》,同意亚信科技(中国)将持有的亚信成都100%的股权转让给南京亚信,股权转让后亚信成都的公司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经亚信成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亚信成都注册资本由美元转变为人民币计价,注册资本为4,132.15万元。

3)2015年11月2日,亚信成都完成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

根据SkipperHoldingsLimited经董事会秘书签署的会议记录,并经访谈SkipperHoldingsLimited部分与会董事确认,SkipperHoldingsLimited于2015年6月16日召开董事会,批准网络安全业务公司化以及合并趋势科技中国区业务事宜。

为执行SkipperHoldingsLimited董事会决议,将亚信成都转入亚信安全有限以推动“网络安全事业群”公司化,2015年10月1日,亚信成都董事会作出决议,确认亚信科技(中国)将其持有的亚信成都100%股权以8,000万元转让予亚信安全有限的全资子公司南京亚信。

趋势科技是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对趋势科技相关人员的访谈确认,本次交易已经趋势科技2015年第三季度董事会通过,符合其上市地的相关监管要求。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亚信安全有限及其改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即发行人)与亚信科技、趋势科技未因上述资产与业务转让事项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根据SkipperHoldingsLimited的战略决策及亚信开曼与趋势科技签署的《合资合同》,亚信科技已将其“网络安全事业群”全部业务整合至亚信成都,发行人不存在使用“网络安全事业群”之外的其他底层技术的情况,不涉及侵权风险。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企业客户日益重视安全软件国产化和重要数据存储本地化,在选择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时更青睐于本土企业。在这一背景下,趋势科技调整业务战略,在中国大陆地区寻找可信赖的合作伙伴,以继续为中国大陆地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支撑。

2015年趋势科技与亚信开曼签署《合资合同》,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网络安全业务合作,合资公司在融合双方技术创新水平的同时,保证独立发展和技术自主可控。目前发行人对趋势科技产品源代码、引擎服务、专利许可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产品及技术不存在侵权风险。

关于实际控制人涉诉,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科华数据案件的涉及的股权出售背景、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田溯宁实际控制的企业、该项股权出售是否涉及发行人;(2)各方当事人关于业绩补偿义务的约定是否清晰、田溯宁是否存在承担全部现金补偿义务的风险、田溯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被司法冻结或被强制执行等风险,结合田溯宁的资产情况测算如其承担全部补偿义务或连带责任,是否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3)2021年1月厦门证监局向田溯宁发出的《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被立案调查等情形,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4)目前诉讼进展情况。

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诉讼事项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亚信安全回复,根据田溯宁陈述以及科华数据在收购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祥云”)75%股权时发布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2017年科华数据正在推动建设“一体两翼”生态型能源互联网,拓展数据中心、数据安全、云资源服务为核心的云基础服务,而天地祥云数据中心业务主要包括机房主机托管和带宽服务,且在北京、上海、广州布局了运营网络,双方的战略发展目标契合,两者业务相结合可以实现双方优势资源的互补,提高科华数据现有数据中心的运营能力、销售能力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根据上述股权结构,股权转让前,田溯宁直接持有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5%的股权,不存其他间接持有天地祥云股权或通过其他途径控制天地祥云的情形,天地祥云并非田溯宁实际控制的企业。

根据田溯宁的陈述及提供的资料,科华数据作为受让方与石军、田溯宁、肖贵阳、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转让方于2017年3月10日签署《关于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对标的资产及价格、款项支付及交割、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履约担保、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该等条款均不涉及发行人。综上,发行人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方,该项股权出售不涉及发行人。

此外,《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当事人关于业绩补偿义务的约定清晰。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出售方对业绩补偿义务并无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并且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如果出售方中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每逾期一日,该违约出售方应当以应支付补偿金额为基数按照5年以上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科华数据”,因此,股权出售方对业绩补偿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是个别而非连带的。

针对业绩补偿责任的承担,2021年4月,田溯宁与石军及其实际控制的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承诺方”)签署了《业绩补偿责任承担协议》,承诺方承诺:无论生效裁判文书结果如何,因田溯宁转让前持股比例占案涉全部转让股权比例为6.66%。

因此,田溯宁至多仅以六个转让方共应承担的业绩补偿款总额的6.66%为限承担最终给付责任,超出部分由承诺方实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即田溯宁实际承担给付数额的上限为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业绩补偿款本金数额的6.66%。如果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田溯宁应承担的给付数额超过前述上限,则承诺方应在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内就超出部分代田溯宁向科华数据履行支付义务,否则田溯宁有权主张任一承诺方向其支付超出部分金额,若承诺方未能及时履行前述义务导致科华数据向田溯宁主张承担延迟履行责任的,该延迟履行责任由承诺方实际承担。

若承诺方未遵守上述约定,承诺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田溯宁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对石军的访谈确认,石军承诺其本人以及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上述《业绩补偿责任承担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此外,根据检索公开披露的信息,承诺方石军、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信用信息或经营情况不存在异常情况。

综上,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业绩补偿责任承担协议》的约定,田溯宁承担全部现金补偿义务的风险较小。

鉴于:1)《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将田溯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作为履约担保;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履约担保标的为田溯宁持有的科华数据的股份,截至2021年4月30日,田溯宁持有科华数据73.4879万股股份,依据当日科华数据的收盘价16.98元/股计算,田溯宁持有的科华数据股份的价值为1,247.82万元,足以覆盖田溯宁应承担补偿义务;3)田溯宁的其他自有资产以及自筹资金足以覆盖其因科华数据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相关事宜可能需要承担的数额;4)田溯宁已出具承诺:“①除本人持有之亚信安全的股份外,本人其他自有资产以及自筹资金足以覆盖因科华数据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相关事宜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②若因科华数据申请对本人所持有的亚信信远等亚信安全股东的股权或合伙份额采取保全措施且被法院准许或本人因科华数据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相关事宜经诉讼裁判或其他情形需承担回购义务及连带责任,本人将提供除本人持有之亚信信远等亚信安全股东的股权或合伙份额外的其他自有资产以及自筹资金请求解除相关保全措施或执行该等生效判决,不会影响亚信安全股本结构的稳定性、且不会影响本人于亚信安全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综上,田溯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或被强制执行的风险极小。

根据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业绩补偿责任承担协议》的约定,田溯宁承担全部现金补偿义务或连带责任的风险较小。

经核查,田溯宁除持有亚信安全股份外,其他自有资产还包括其持有的亚信科技13.19%的股票,该等股票价值足以覆盖其因科华数据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相关事宜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

此外,田溯宁已出具承诺:“①除本人持有之亚信安全的股份外,本人其他自有资产以及自筹资金足以覆盖因科华数据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相关事宜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②若因科华数据申请对本人所持有的亚信信远等亚信安全股东的股权或合伙份额采取保全措施且被法院准许或本人因科华数据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相关事宜经诉讼裁判或其他情形需承担回购义务及连带责任,本人将提供除本人持有之亚信信远等亚信安全股东的股权或合伙份额外的其他自有资产以及自筹资金请求解除相关保全措施或执行该等生效判决,不会影响亚信安全股本结构的稳定性、且不会影响本人于亚信安全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综上,各方当事人关于业绩补偿义务的约定较为清晰,田溯宁承担全部现金补偿义务的风险较小、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或被强制执行的风险极小,田溯宁自有资产足以覆盖上述诉讼可能要求承担的责任,且其已承诺不因上述诉讼影响发行人股本结构稳定性,上述诉讼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2021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向包括田溯宁在内的四名主体下发《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1]23号),该《监管关注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7年3月,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恒盛)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祥云)75%股权。你们及另两个股权转让方在与科华恒盛签订的《关于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天地祥云2017-2019年度业绩作出公开承诺。科华恒盛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年审机构出具的《关于业绩承诺方对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天地祥云未实现2017-2019年度承诺业绩。根据公开承诺,你们应对科华恒盛进行现金补偿,但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上述补偿承诺。对此,我局提出以下监管意见:你们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如未及时履行公开承诺,我局将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同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记入诚信档案,我局将视失信情形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厦门证监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证监发[2002]31号)所述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一种,不属于行政处罚,亦不属于立案调查,不影响发行人的发行条件。2021年1月27日,田溯宁向厦门证监局发送《〈监管关注函〉回复函》,对《监管关注函》内容进行了回复,表明其“希望在贵局的主持和关注下,与科华数据就业绩补偿事宜进一步沟通并达成一致;如无法避免通过诉讼解决,本人亦会尊重法院生效判决,将严格按照生效判决立即履行义务”。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交所(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12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被立案调查等情形。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发行条件,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021年4月13日、4月20日、5月10日、5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科华数据起诉石军等六被告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举行了四次庭前会议。田溯宁的委托代理人在法院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向承办法官表明,愿意按照其个人转让的股权比例占六名原股东此次转让的全部股权之比例,向原告支付相应金额的业绩补偿款。

此外,针对业绩补偿责任的承担,田溯宁与石军、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21年4月签署了《业绩补偿责任承担协议》,石军等主体承诺如果法院判决田溯宁应当承担的责任超过其持股比例对应的责任范围的,超过部分由石军、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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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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