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 了解到,上海吉凯基因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凯基因”)科创板IPO获上交所受理。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依赖外部融资、亏损持续扩大
公司主要业务为靶标发现及其衍生业务,具体包括靶标筛选及验证服务、新药研发及其知识产权交易、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服务;公司同时也从事医学检测服务业务、科研仪器和耗材销售业务。
图片来源:公司招股说明书
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营收分别为1.57亿元、2.08亿元、2.43亿元;同期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4,080.55万元、-4,299.15万元、-7,245.70万元。
注意到,公司不断亏损且亏损金额在不断的扩大。
公司称,其尚处于业务扩张和拓展以及不断投入研发阶段,报告期内的持续研发投入以及经营相关开支导致公司尚未实现盈利。公司2020年度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为-3,998.11万元,较2019年度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亏损增加603.74万元,存在亏损持续扩大的趋势。公司未来持续较大规模的研发投入,可能导致公司亏损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从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的业务运营已耗费大量现金,公司将在提升靶标筛选及验证服务的服务能力、推动新药研发项目及在研项目的研发等诸多方面继续投入大量资金,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进一步取得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营运资金部分依赖于外部融资,如经营发展所需开支超过可获得的外部融资,将会对公司的资金状况造成压力。如公司无法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取得盈利以获得或维持足够的营运资金,公司将被迫推迟、削减或取消公司的营运、市场拓展及研发项目的投入,将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若公司经营活动无法维持现金流,将对公司新药研发项目及在研项目研发进度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公司研发、生产设施的建设及更新,不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扩张和拓展,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向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履约等,并对公司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资金状况面临压力将影响公司员工薪酬的发放和增长,从而影响公司未来人才引进和现有团队的稳定,可能会阻碍公司研发及市场拓展目标的实现,并损害公司成功实施业务战略的能力。
上述公司将面临的营运资金、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拓展方面的限制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若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则公司亦无法进行长期的战略性投入,将对公司在行业内保持市场竞争力、实现战略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泽璟制药IPO前夕“突击入股”
根据大华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4,317.06万元,公司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分别为3,711.66万元、5,729.87万元和6,608.8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3.57%、27.56%和27.18%。结合公司最近一次投资机构增资对应的估值情况以及可比公司在境内市场的估值情况,预计公司发行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公司符合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本次拟募资12亿元用于靶标筛选及验证研究中心建设项目、CHAMP平台升级项目、创新药物靶标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创新药物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图片来源:公司招股说明书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最近一年新增4名股东,新增股东均不属于战略投资者,其中,泽璟制药成立于2009年3月18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266)。
图片来源:公司招股书
此外,A股上市公司澳洋健康持有公司1,292,308股,持股比例为1.66%。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17家非自然人股东,其中10家非自然人股东谱润投资、台州谱润、张江科投、盈谷投资、人福医药基金、联创永钧基金、誉瀚投资、自贸区三期基金、华晟投资、鑫檀投资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吉凯基因曾存在对赌协议,公司历史沿革变动过程中,涉及多轮融资。根据公司、曹跃琼与投资方签署的交易文件的约定,投资方根据其各自适用的交易文件分别享有部分股东优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出售权、反稀释权、股份回购权等。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全体现有股东均已签署《上海吉凯基因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股东特殊权利之协议书》,同意上述特殊权利自公司向上交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之日(以收到上交所受理申请通知之日为准)(以下简称“终止日”)自动终止,特殊权利自终止日起即告终止且自始无效。相关条款彻底终止且未来亦不再恢复法律效力,并对协议任何一方及该等权利的承继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以公司经营业绩、发行上市等事项为标准,以公司股权变动等事项为实施内容的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等类似情形,公司对特殊权利的清理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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