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 了解到,无锡和烁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烁丰”)回复创业板IPO问询,共涉及到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变更、报告期内资产收购、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关联方及历史关联方等35个问题。
申报文件显示,和烁丰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认定自身无实际控制人。2015年12月10日,陈英磐、朱小峰、梁雁扬和王和等4名股东出具《非一致行动人声明》,声明四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报告期初,和烁丰上述4名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和烁丰25%的股权。
因此,创业板上市委补充披露和烁丰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认定实际控制人为朱小峰、陈英磐的过程及原因,结合新三板挂牌期间及2018年12月朱小峰、陈英磐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前后公司章程约定、和烁丰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和烁丰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及其变化,分析并披露将陈英磐和朱小峰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陈英磐和朱小峰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而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况,相关转让是否真实,朱小峰、陈英磐、梁雁扬和王和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和烁丰回复表示:
1、和烁丰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认定实际控制人为朱小峰、陈英磐的过程及原因
(1) 和烁丰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认定实际控制人为朱小峰、陈英磐的过程2018年12月之前,和烁丰各股东持股相对分散,陈英磐、朱小峰、王和及梁雁扬的持股比例均为25.00%,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和烁丰当时总股本的50.00%,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陈英磐、朱小峰、王和及梁雁扬于2015年12月10日出具的《非一致行动人声明》,四人之间不存在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或其他任何一致行动安排的情形。
(2) 因此,报告期初至2018年12月之前,和烁丰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8年12月,和烁丰由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变更为认定陈英磐、朱小峰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变化过程如下:
①2018年7月3日,和烁丰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陈英磐、朱小峰、陈国翠、张迪、路静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王和及梁雁扬自此不再担任和烁丰董事。2018年7月5日,和烁丰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英磐继续担任董事长,聘任朱小峰继续担任总经理,继续负责和烁丰的日常经营管理。
②2018年12月21日,和烁丰召开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陈英磐、朱小峰、利圣辉分别认购和烁丰新增注册资本228.55万元、228.55万元、180.90万元,增资后,陈英磐、朱小峰分别直接持有和烁丰26.73%的股份,二人共同控制的利圣辉持有和烁丰4.54%的股份。同日,陈英磐、朱小峰、王和及梁雁扬共同签署《终止的协议》,陈英磐与朱小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陈英磐及朱小峰在重大方面均保持一致行动。综上,自2018年12月21日起,鉴于①陈英磐及朱小峰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和烁丰表决权比例超过50%,能够实际控制和烁丰股东大会的决策;②陈英磐和朱小峰继续担任和烁丰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能够有效控制和烁丰实际经营管理,和烁丰据此从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有实际控制人,陈英磐和朱小峰为和烁丰共同实际控制人。
(2)和烁丰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认定实际控制人为朱小峰、陈英磐的原因
和烁丰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实际控制人为朱小峰、陈英磐,主要原因系基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实际情况、未来长远发展规划及寻求境内上市消除潜在同业竞争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①和烁丰经营管理和决策长期以来实质上由陈英磐和朱小峰负责,将陈英磐和朱小峰认定为和烁丰共同实际控制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自和烁丰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起,陈英磐一直担任和烁丰的董事长,朱小峰一直担任和烁丰董事兼总经理,王和及梁雁扬除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依法表决外,未曾谋求控制和烁丰亦未实质参与和烁丰的经营管理,和烁丰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主要由陈英磐及朱小峰实施,和烁丰的经营和管理实质上主要由陈英磐和朱小峰负责,将陈英磐及朱小峰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更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真实情况。另外,为了保障和烁丰经营管理和方针决策的稳定性,陈英磐及朱小峰存在保持一致行动的需求。
反之,和烁丰如长期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重大方针和决策需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单个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决策,极有可能出现决策效率被延误的风险,导致错失重大商业或资本机会。
因此从未来长远发展规划考虑,将陈英磐及朱小峰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更有利于做大做强和烁丰现有产业,进一步加大加强和烁丰资金和资本运作实力,加速和烁丰战略目标的实现。
②消除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对寻求境内上市的影响和烁丰以及王和、梁雁扬各自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在当时均有境内外上市的考虑,鉴于王和及梁雁扬的相关关联企业从事业务与和烁丰主营业务存在部分相似情形,为消除潜在同业竞争情形对各方境内上市的影响,陈英磐、朱小峰、王和及梁雁扬经协商,决定将和烁丰无实际控制人调整为有实际控制人状态。
基于上述原因,经四人协商一致,决定由陈英磐、朱小峰及该二人控制的持股平台对和烁丰进行增资,增资后陈英磐和朱小峰共同持有及控制和烁丰的股份比例超过50%,由陈英磐及朱小峰作为和烁丰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时王和及梁雁扬后续逐步稀释所持和烁丰股份,并取得相应的投资回报,从而降低该等股东对和烁丰的影响。
申报文件显示,2018年12月21日,和烁丰召开董事会同意朱小峰、陈英磐及员工持股平台利圣辉对和烁丰进行增资,朱小峰、陈英磐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且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0%,和烁丰认定该时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2019年1月21日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因此,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和烁丰结合新三板挂牌期间及2018年12月朱小峰、陈英磐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前后公司章程约定、和烁丰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和烁丰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及其变化,分析并披露将陈英磐和朱小峰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
和烁丰回复表示:
和烁丰新三板挂牌期间及2018年12月朱小峰、陈英磐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前后,和烁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的相关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的约定2018年12月增资完成后,和烁丰公司章程修正案新增“朱小峰与陈英磐为一致行动人”的条款,同时,在2019年12月,和烁丰根据当时有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重新制定了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5人变更为9人)并增设独立董事。
(2)股东大会运作情况和烁丰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照持有和烁丰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和烁丰新三板挂牌期间及2018年12月朱小峰、陈英磐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前,和烁丰股东为陈英磐、朱小峰、王和、梁雁扬四人,各持有和烁丰25.00%的股份,四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单一股东无法实际控制和烁丰股东大会决策。
2018年12月朱小峰、陈英磐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后,陈英磐及朱小峰持有和烁丰股份比例超过50%,为和烁丰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合计控制和烁丰表决权比例一直超过58.00%,陈英磐及朱小峰通过其控股股东地位能够实际控制和烁丰股东大会的决策。根据和烁丰新三板挂牌期间及2018年12月前后历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陈英磐及朱小峰均出席了历次股东大会并参与了表决(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
2018年12月前,陈英磐、朱小峰表决情况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亦能与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保持一致;2018年12月后,陈英磐、朱小峰及其控制的和烁丰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一致,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最终决议结果一致,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和烁丰新三板挂牌期间及2018年12月朱小峰、陈英磐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前后董事提名和任命情况如下:
(3)董事会运作情况
和烁丰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特殊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如前所述,2018年12月之前,和烁丰的董事系由全体发起人或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在2018年12月之后,除新增外部董事系由相关投资机构提名外,其余新增董事均系由陈英磐及朱小峰共同提名。
根据和烁丰新三板挂牌期间及2018年12月前后历次董事会的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历次董事会均由董事长陈英磐召集,陈英磐、朱小峰及其提名的董事均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了历次董事会并参与了表决(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2018年12月前,陈英磐、朱小峰作为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情况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亦能与董事会审议结果保持一致;2018年12月后,陈英磐、朱小峰及其提名董事表决情况均保持一致(需回避情形除外),且其表决情况与董事会最终决议结果一致,其对董事会审议结果有重要影响。
(3) 监事会运作情况和烁丰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监事会制度。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和烁丰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依法依规召开监事会会议,各位监事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地对和烁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维护发行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和烁丰2018年12月增资前后监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历次监事会会议表决结果与同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同议案的表决结果一致,均不存在与陈英磐及朱小峰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4) 和烁丰经营管理运作情况和烁丰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
和烁丰新三板挂牌期间及2018年12月前后,董事长一直由陈英磐担任,发行人总经理一直由朱小峰担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陈英磐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朱小峰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在和烁丰经营管理过程中,朱小峰主要负责和烁丰的采购、生产、研发、行政和财务等事务,陈英磐负责和烁丰的销售、对外沟通等事务,和烁丰中层管理人员均由实际控制人陈英磐或朱小峰提名并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综上所述,首先,朱小峰、陈英磐及其控制的股东利圣辉自2018年12月至今合计控制和烁丰的股份比例一直超过58%,截至目前合计控制和烁丰的股份比例为69.07%,朱小峰与陈英磐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二人能够有效控制和烁丰及其股东大会的表决。
其次,和烁丰目前的董事会九名成员中,除陈英磐、朱小峰二人外,三名独立董事及内部董事姜烨均由陈英磐和朱小峰共同提名,内部董事路静系经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并由内部培养产生,陈英磐、朱小峰二人能够对董事会审议结果施加重要影响;再次,和烁丰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朱小峰一直担任和烁丰董事兼总经理,陈英磐一直担任和烁丰的董事长,王和及梁雁扬除依法表决外,未曾谋求控制和烁丰亦不实质参与和烁丰的经营管理,且在2018年12月之后逐步降低所持和烁丰股份比例,和烁丰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主要由朱小峰及陈英磐实施。
因此,将陈英磐和朱小峰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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