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科技属性再被强调!
4月16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公布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交所同步修订发布了《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针对硬科技定位进一步细致强化,同时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
硬科技定位不能松
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首批25家企业鸣锣上市,到2021年4月18日,上市公司数量已有261家。涵盖了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制造等领域。据科创板上市公司2019年报显示,平均研发投入占比12%、平均研发投入金额1.17亿元,平均发明专利75项,均显著高于其他市场板块。未盈利企业、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等先后实现上市,科创板“硬科技”的成色和市场包容性逐步显现。
不过,证监会指出,在申报和在审企业中也出现了少数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需要结合科技创新和注册制改革实践,进一步研究完善。
据上交所披露,本次《暂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明确科创板优先支持方向,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以及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增加研发人员占比作为科创属性的常规指标,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明确发行人对技术先进性、科技发展方向、行业领域及相关指标的披露要求和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不简单以相关指标作为判断依据;明确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企业科创属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作用。对于《暂行规定》修订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次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修改,是科创板一项重要制度调整,涉及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及交易所相关审核规则的修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以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二是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三是在咨询委工作规则中,完善专家库和征求意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四是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
科创板各项制度设计,必须紧紧围绕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这是检验科创板是否成功的首要标准。这次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总的思路是: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丰富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并强化综合研判。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证监会称要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制度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
对此,作为中介机构的券商保荐机构将如何调整适应呢?
多位券商市场人士称,保荐机构要先深入理解、切实把握新的政策要求,对企业的科创属性进行重点核查、综合判断,不断改进核查方法、提升核查能力和水平,以把好立项和内核关,将真正具有“硬科技”特色、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推荐给科创板。
事实上,科创板实行注册制以来,不少中介机构还在“穿新鞋走老路”。
此前,易会满主席在高层论坛2021年会会议指出:
中介机构已经适应了吗?从核准制到注册制,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的首要目标是提高发行人上市的“可批性”,也就是要获得审核通过;现在应该是要保证发行人的“可投性”,也就是能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标的,这对“看门人”的要求实际上更高了。最近,在IPO现场检查中出现了高比例撤回申报材料的现象,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看,并不是说这些企业问题有多大,更不是因为做假账撤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从目前情况看,不少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对此,我们正在做进一步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将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带病闯关”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允许一撤了之。总的要进一步强化中介把关责任,督促其提升履职尽责能力。监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加快完善相关办法、规定。
2020年3月上交所首次发布实施《暂行规定》,明确了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和要求,增强了审核标准的客观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为便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申报、推荐及优质科创企业上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交所公告称,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坚守科创板定位,突出“硬科技”特色,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加强审核判断把关,加强科创板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建设,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形成合力,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科创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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