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 了解到,新三板公司佳能科技(873312.OC)披露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佳能科技子公司山东旺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泰科技)涉及诉讼,该诉讼于2020年4月26日获受理,于2020年5月1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诉讼原告为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晟科技),被告为旺泰科技。
原告兴晟科技诉称,2018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开展浆液换热器的设计研发及生产、市场项目营销相关业务,其中原告负责浆液换热器的推广、销售以及客户和市场的维护,被告负责浆液换热器的设计及生产制作、安装调试指导以及售后服务,协议并就合作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等作了约定。
嗣后,原、被告在前述《合作协议》基础上,先后签订7份《浆液换热器采购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不含北塘项目合同),各合同均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浆液换热器,并对产品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合同签订后,被告出现逾期交货、产品质量问题,影响原告项目验收。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旺泰科技应对换热器质量性能负责,并承担因其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货违约金110.06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解除原告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浆液换热器采购合同》。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浆液换热器货款人民币546.97万元及承担原告安拆费等损失暂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07.02万元。
5、判令被告对除第4项诉请外所涉10台浆液换热器进行修理、更换、重做,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延长一年保质期。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告山东旺泰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300000元;二、驳回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2021年3月12日向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佳能科技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佳能科技于2019年8月2日挂牌新三板,公司立足于工业金属管件制造和金属压力容器制造领域,业务发展战略定位于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管道支吊架和压力容器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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