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 了解到,近日港交所正式刊发咨询文件,建议大幅放宽第二上市限制。咨询文件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
据悉,本次咨询除允许同股同权的传统行业中概股来香港第二上市外,另一瞩目之处,是为大量采用不符香港目前允许的不同投票权(WVR)架构公司开绿灯,一旦转为双重上市仍可保留其不同投票权架构,甚至日后在海外退市,仍可继续保留其不合规格的不同投票权架构。
文件显示,港交所拟降低市值门槛要求,部分公司可个别评估上市。
根据建议,对采用同股同权架构的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将统一为3条途径,分别为:
1、市值达100亿港元、有2年会计纪录;
2、市值达30亿港元、有5年会计记录;以及
3、部分豁免情况。
就部分豁免方面,将主要适用于未有往绩的大型公司,若其市值超过100亿元,且“信誉良好、历史悠久”,港交所同样可对其作出个别评估,允许作第二上市。
公司层面,针对同股不同权的非科技企业,港交所也计划修例改制。具体来说,对采用同股同权架构的公司,无需证明符合“创新产业公司”的要求。
港交所解释称,以往作出创新要求,主要是为避免WVR架构在香港盛行;但现时继续沿用要求,便“已超出此监管意图”,并“导致传统行业的大型优质大中华发行人都不能作第二上市”。
而对于业务并非以大中华为重心的海外发行人,也毋须符合“创新产业公司”要求,不过要求上市时最低市值是4亿美元,上市至少5年并有良好的合规记录(市值远超4亿美元的除外)。
德勤中国华南区主管合伙人欧振兴称,上述建议倘落实,日后中概股有更大诱因直接以双重主要上市形式来港,特别是可获纳入“港股通”;但从效益而言,第二上市仍相对便捷及成本较低,故相信日后仍有中概股选用。
港交所上市主管陈翊庭也表示,将继续推进香港交易所的战略规划,致力发展香港的资本市场,吸引区内以至全球大型企业来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为其增长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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