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Cast尚未实现收入公司即大额增资 光峰科技收问询函

3月29日, 了解到,科创板上市公司光峰科技(688007.SH)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披露《关于峰米科技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认购WeCastTechnologyCorp.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峰米(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米科技)向全资子公司FormovieLimited增资400万美元,用于认购WeCastTechnologyCorp.(以下简称WeCast)A+轮优先股510万股,对应51%的股权。

经事后审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上交所要求公司就如下信息予以核实并补充披露。

公告显示,WeCast成立于2020年8月,设立时间较短,尚未实现收入;上市公司本次以400万美元的对价认购WeCast发行的A+轮优先股510万股。

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在WeCast尚未实现收入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额增资的主要考虑以及前期决策过程;(2)结合WeCast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等具体情况,说明本次增资估值的依据及公允性;(3)补充披露WeCast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时点、价格、定价依据等,并对本次增资价格与前期作价差异的合理性进行具体分析。

公告显示,WeCast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屹和WeCast核心团队领导者联合创立;李屹担任WeCast董事,本次增资前持有40万股股份,占比8.16%。此外,本次交易约定上市公司享有赎回权,从获授股份的35个月后的首个自然年度开始,WeCast应保持每年盈利,否则可要求WeCast赎回其股份。

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李屹在WeCast公司承担的主要职责,前期取得WeCast股份的具体情况,同WeCast核心团队之间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协议或约定;(2)WeCast核心团队的个人信息、专业背景及工作经历,说明其与李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3)结合WeCast目前尚处于研发和产品开发准备阶段、未实现收入的实际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赎回股份的履约能力,并说明WeCast现有股东是否会承担兜底保障责任,或公司拟采取的其他保障措施。

公告显示,本次认购完成后,WeCast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认为WeCast技术研发方向与峰米科技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协同性。另一方面,WeCast成立至今尚未实现收入,2021年1-2月合计亏损30.38万美元。

对此,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WeCast公司具体产品情况、经营模式和市场竞争状况,说明其与峰米科技业务互补性和协同性的具体体现,并就WeCast未来经营、实现盈利、业务整合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2)WeCast未来研发、投产计划,上市公司进一步投入资金的计划及资金来源,并就WeCast纳入合并报表后对上市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业绩的具体影响进行审慎评估和分析,并充分提示风险;(3)明确说明公司公告关于“提升营收和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的表述是否准确、谨慎。

上交所要求光峰科技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管理部并披露回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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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WeCast尚未实现收入公司即大额增资 光峰科技收问询函
上交所要求光峰科技补充披露:(1)在WeCast尚未实现收入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额增资的主要考虑以及前期决策过程;(2)结合WeCast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等具体情况,说明本次增资估值的依据及公允性;(3)补充披露WeCast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时点、价格、定价依据等,并对本次增资价格与前期作价差异的合理性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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