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 了解到,银保监会3月19日消息称,为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相关配套制度,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下称:《决定》),进一步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
据悉,《决定》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了修改:
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前期,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可达100%。
而相关负责人也就该《决定》回答了记者的有关提问。
该负责人介绍称,《条例》和《实施细则》是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依据,对于推动保险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于2001年公布,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有外国保险公司。2019年5月,银保监会进一步提出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
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修改《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落实《条例》规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亟需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此外,2019年12月6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也需要对《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保持制度体系的一致性。
针对《实施细则》修改后,哪些境外机构可以投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的提问,负责人表示,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为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多元化主体持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据悉,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分之一”。负责人解释称,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巩固对外开放成果,保持制度的一致性。根据《条例》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将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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