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可以延期披露 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4月9日消息,深交所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按照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及本通知规定延期披露,但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原则上应当于4月2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公告,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后,但最迟不晚于4月30日。对拟延期披露但未在4月20日前发布临时公告的,本所视情况提请证监局进行核查。

公告指出,前款临时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按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是否系受疫情影响,受疫情影响的事项、影响程度、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为尽快披露年度报告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并明确预计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时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上述事项,并形成明确意见。

同时,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仍应当在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可免于披露相关公告。

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其年度股东大会可相应顺延至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后的2个月内召开,且不晚于8月31日。

上市公司前期披露其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显示其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的,应当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在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周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另外,上市公司经延期仍未能在延期公告预计的时间内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但在6月30日前披露的,不适用本所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而实施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规定,但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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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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