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消息,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显示,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规定,落实相关价格和支付政策。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参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和支付政策进行结算。
同时,通知还指出,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配送方式,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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