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昆仲金华龙:互金《指导意见》的亮点及对投资的影响

根据十部委在7月18号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对记者的回答,总体上个人认为《指导意见》的发布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态度、对各个细分领域的监管划分以及引导各个领域重点的发展方向及核心要求,最后要求设立行业自律协会及监管部门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一、《指导意见》有何亮点?

《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针对每一个细分领域,个人认为:

1、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其实是第三方支付的一个业务内容。《指导意见》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指导意见》主要是规范第三方支付的运营,即资金存管交由银行、定位小微支付,同时不要配合互联网金融公司夸大提供服务的内容(例如对平台账户资金进行托管)。对于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业务合作的实际影响有限,因为支付服务总还是需要第三方支付公司给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只不过资金存管这块要交由银行。

2、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指导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意味着,首先监管机构承认P2P网络借贷是一项可以合法经营的业务,但是P2P平台将只能作为信息中介,不得以平台的名义为借贷双方提供信用背书,不得承担风险,也就是说,即使资金无法赎回,P2P平台也没有义务对其进行兜底。另外,如果是互联网公司直接给互联网客户提供借款,则需要由有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例如蚂蚁微贷),这对于部分无资质的互联网直接放贷机构提出了监管的要求(小额放贷的公司还不少)。

3、股权众筹融资:《指导意见》要求“股权众筹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投资者应进行小额投资”。这实际上是承认了股权众筹的法律定位,此前股权众筹大家最为担心的问题是可能触犯证券法规定的不可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问题,但是诸多的实际操作细节仍然有待证监会的具体监管措施,例如能否突破两百人限制?小微企业如何界定?单笔投资规模如何限定?网络公开宣传能到什么程度?是否可以直接网络收款?

4、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基金销售是互联网金融中比较成熟,并且规模比较大的业务。《指导意见》主要是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以及第三方支付公司提出规范性要求,并无特别的亮点。

5、互联网保险:《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此条明确了传统保险公司也可以做互联网保险业务,并且对众安之类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提出了限制。预计后续将会有更多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出来,创业公司如何在这个领域找准定位目前来看还是不太容易。

6、互联网信托及互联网消费金融:《指导意见》指出“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的风险不低、投资门槛很高,《信托法》要求合格投资人100万元以上起投。目前有互联网公司正在操作通过各种形式降低信托投资门槛,预计这部分公司将会被监管部门叫停。互联网消费金融属于近两年新兴行业,规模也不算大,目前《指导意见》只是点到为止。

二、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又会有哪些不同以往的变化?

对于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总体我的感觉《指导意见》发布带来的影响是利大于弊。《指导意见》针对不同业务,明确划分了监管部门,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负责监管。该《指导意见》出台后,我第一时间是在各个互联网金融公司CEO的微信朋友圈中见到的转发,几乎所有创业者都认为这对自己从事的业务是个利好,以前总感觉互联网金融有点“灰”,现在能够被认可了。以前部分领域例如网贷和股权众筹,没有绝对明确的监管部门,现在明确了后反而有问题也有爹妈可以问了。最怕没人承认、没人管,有人管才能有公正的评价,好公司才能做的更大。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提出了“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互联网是实现的手段,这个规定会让整个行业进一步透明化,风控水平差、财务实力弱的公司将会被洗牌,合格投资者制度可能短期内会减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供应,预计将会加速行业的整合,优势企业将进一步显现。

总体上,我认为互联网金融进入到了大浪淘沙的阶段,明确了监管部门后,针对各个领域的详细的监管要求预计将陆续出来,明确的监管要求+明确的资本市场及财税的支持措施这对于行业规范以及长久健康发展是一个利好。《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目前领先的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开始进入到寻求上市融资的阶段,例如正在借壳上市A股,或积极寻求新三板挂牌等,监管意见的明确将推动这一进程。

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如何共生?对我们投资有何影响?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将会是既竞争又合作的形式,互联网金融会成为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意见》开篇就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官方定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传统金融机构排在互联网企业之前,可见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做金融得到认可,监管层也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创新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便宜的资金、数据以及品牌,传统金融机构也需要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用户、技术、数据、模型、满足互联网端的产品设计能力等。

对于复星昆仲资本来说,互联网金融领域一直是我们最为关注的投资方向之一,这个行业未来发展潜力足够大,至少是个十万亿级别的市场,并且能够与复星的大量金融资源和实体企业资源形成对接及融通。对互联网金融的每个细分领域我们都进行了大量的关注和研究,并已经完成了一系列的布局。网络借贷领域我们投资了基于大数据的个人信用分析及利率定价公司量化派,互联网基金销售领域我们投资的Formax以及随手记有所涉猎,互联网保险领域我们投资了大特保,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我们投资了一家提供中间层数据及模型服务的公司。目前没有落子的互联网金融其他领域我们都在持续寻找优质公司(例如P2P网贷、股权众筹等),希望在全产业链上完成完整的布局。对于P2P网贷,我比较看好对金融行业足够了解、能够自己生产互联网金融产品(不依赖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并对形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有足够控制力(控货、控账户等)、具备资产处置能力并且具备互联网端2C能力的公司。对于股权众筹,我们关注具有满足合规要求并且具备大量优质项目源的公司。

(本文作者为复星昆仲资本投资总监金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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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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