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亿元资金消失案” 再添新曲

(原标题:刑案落幕 民案又起 酒鬼酒“亿元资金消失案” 再添新曲)

刑案落幕 民案又起 酒鬼酒“亿元资金消失案” 再添新曲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首席记者 李微敖 在二审开庭近700天后,2018年3月12日,寿满江等6人,终于等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罪名由“金融凭证诈骗罪”,变为了“诈骗罪”;但6位被告人的刑期无一改变:

寿满江,无期徒刑;方振,有期徒刑15年;陈沛铭,有期徒刑14年;罗光,有期徒刑13年;唐红星,有期徒刑11年;郭贤斌,有期徒刑5年。

至此,肇始于2013年末2014年年初,曾在资本市场上轰动一时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000799.SZ,下称酒鬼酒股份公司或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其刑事案件基本落幕。

上述被告人的家属,在2018年4月初,才获悉二审的判决结果。他们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该案本质只是“民间借贷”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被告人们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他们将继续申诉,以寻求再审的机会。

与此同时,酒鬼酒亦向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及方振此前任职的中国农业银行(601288.SH/01288.HK)杭州华丰路支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此六方向酒鬼酒赔偿经济损失约9248万元。

该案已确定在2018年4月25日,于湖南省湘西州中院开庭审理。

“存款卖酒” 酒鬼酒将1亿元存入杭州

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的案发背景及经过颇为复杂。

2013年,因受“十八大”反腐等因素影响,酒鬼酒的业绩开始跳水。当年上半年,其营业收入3.80亿元,净利润0.31亿元,现金流负3.46亿元,三项同比分别大跌59.15%、88.24%、214.50%。

根据时任酒鬼酒董事、副总经理郝刚,在后来出具的证人证词里显示:他的一个“老相识”——南京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亚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罗光,在2013年下半年找到他,提出“存款卖酒”的方式。

郝刚同时也兼任酒鬼酒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鬼酒供销公司)的总经理职务,主要负责酒鬼酒的销售工作。

所谓“存款卖酒”,自2013年开始在部分酒类企业中较为流行。

大致方式有几种:

其一,酒企将大额资金,存入某家银行——因为银行有吸收存款的需求,然后银行将自身用酒指定为该酒企;

其二,酒企存款于银行,银行向自己的其他客户,比如信贷客户,推销该酒企的酒;

其三,酒企存款于银行,资金随后被“转移”至有需要的其他企业使用,用资企业购买该酒企的酒,并再“补贴”给酒企远高于基准利率的利息。

这几种方式均有一个前提,酒企承诺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一年,不动用该笔存款。

2013年,中国内地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只有3.25%,贷款利率6%-7%;但实际上,由于市场资金紧张,民间借贷利率高涨,年利率在30%乃至40%,都不鲜见。

2013年11月初,罗光以金亚尊公司的名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署“存款卖酒”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酒鬼酒供销公司在金亚尊公司指定的银行开户,存款1亿元,为期一年;金亚尊公司购买600万元酒鬼酒的高端产品——洞藏酒,同时,金亚尊公司还需再付给酒鬼酒公司355万元的一年期存贷款利息差。

酒鬼酒股份公司2013年年报还显示,其酒鬼酒系列酒的毛利率,高达85.28%。因此根据这个协议,酒鬼酒存款一亿元在银行一年,可以获得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325万元;金亚尊公司给予其的存贷款利息差355万元;以及卖酒600万元获得的不少于500万的毛利润。三项总计,收益约达1200万元,相当可观。

而对于罗光而言,他需要把这亿元资金,以年利率高于12%的价格,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才能获得差价收益。

几经周折,罗光找到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皎然实业)实际控制人寿满江,后者愿以16.5%的年利率,“借用”这亿元资金。

寿满江又找到他的商业合作伙伴浙江世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沛铭,陈沛铭则同意以24%的年利率,从寿满江手中拆解3500万元。

透过陈沛铭、唐红星等人的关系,罗光将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指定为酒鬼酒亿元资金存入的银行。

2013年11月底12月初,运行总部位于湖南长沙的酒鬼酒供销公司,派员来到杭州,在这家银行开户。

默契,还是盗取? 亿元资金被转走

同年12月9日晚,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财务人员赵岚带着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国的私章,来到杭州,以完善开户手续——尽管按照银行的规定,只需要携带一枚行政公章。

按照事后赵岚对公安机关的讲述,“根据《酒鬼酒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五条,预留银行的印鉴,应由财务部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之所以,她一个人带着全套3枚印章到杭州,则是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常小菊的安排,因为没有其他人手了。

第二天上午,陈沛铭、罗光、寿满江的女友蒋晶,接赵岚去西湖游玩。赵岚将放有三枚印章的手提包,放在车里。

随后,寿满江、陈沛铭等人将赵岚包中的三枚印章取出来,并来到农行华丰路支行,与已等候在此的唐红星会合。

三人在事先准备好的《购买凭证委托书》上,盖上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之后,到银行柜台购买了可用于转账汇款的《结算业务申请书》,然后又在《结算业务申请书》上盖上这些印章。

在赵岚结束游玩之前,他们将这些印章放回了她的包中。

对于上述行为,陈沛铭、寿满江等人认为,这是与酒鬼酒有“默契的”,知道印章在赵岚的包里,也是得到了她的暗示。

但是,后来酒鬼酒、检方及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这是陈、寿等人“盗取印章”。

2013年12月9日、10日、12日,酒鬼酒将1亿元资金,分成79笔,通过网银转入了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开立的这个账户里。

12月12日,在亿元资金全部存入后,罗光给酒鬼酒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郝刚,发了条短信:“郝总,事已办好,万分感谢!友情后补。”

几乎与此同时,在12月11日到13日,唐红星拿着已经盖好了酒鬼酒供销公司银行预留印章的《结算业务申请书》,到农行华丰路支行,将这1亿元分三次全部转入寿满江的皎然实业公司的账户。

寿满江将这1亿元资金做了如下分配:

给酒鬼酒汇去890万元,这包括600万元的购酒款,以及290万元的一年期定期活期存款利息差;给陈沛铭3900万元,这包括归还400万元借款,以及他借给陈沛铭的3500万元;转给罗光1050万元,这包括罗光垫付的355万元贴息款,以及695万元中介费;转给唐红星25万元,这大概相当于唐的“劳务费”;转给自己的女友蒋晶65万元,这也类似于“劳务费”;转给卓铭1615万元,这是“中介费”;再转给跟随卓铭的另外3个中介人共380万元。

这也就意味着,除去给陈沛铭的3500万元是借款,400万元是还款;这亿元资金,寿满江只剩2075万元了;其余的4025万元,全都是他获得这亿元资金的“成本”。

这亿元资金,寿满江是否会归还,又是否有能力归还,原本需要等到一年之后,也就是2014年12月,才能知晓。

寿满江无力回款 酒鬼酒报警拿人

然而,不到一个月,巨变即发生。

2014年1月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出纳赵岚,通过电话联系农行华丰路支行,要求寄送对账单。

对于此举,事后酒鬼酒供销公司多位人士对警方解释,这是因为要做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的财报,接受审计所需。

同年1月6日,对账单寄达,显示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这个账户上,只剩下1176.03元。

酒鬼酒供销公司询问之后,得知是唐红星转走了。他们随即与罗光、寿满江等人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要求回款。

第二天,即1月7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派财务部负责人常小菊、赵岚以及公司法律顾问彭浩林赶往杭州。次日,他们来到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的办公室,与随后过来的寿满江、陈沛铭、罗光,进行商谈,要求迅速回款。寿满江答应了。

陈沛铭的家属称,1月9日,陈沛铭就将1100万元,打到寿满江的账户上。这包括原定借期2个月的1000万元借款,以及100万元的利息。

然而,寿满江并没有将这1100万全部返还给酒鬼酒;到1月10日,他只给酒鬼酒的账户转去了100万元。

酒鬼酒随即向湖南湘西州吉首市公安局报案。

1月11日,酒鬼酒又安排其法务部副部长方笑、法律顾问易群等人前往杭州处理跟进。与之同来的,还包括湘西吉首警方的办案人员。

不过,酒鬼酒公司仍然先继续与寿满江等人协商,协商的结果是寿满江返还亿元资金,同时,酒鬼酒将这资金,重新改为一年期定期存款。

1月13日,罗光给方笑发去了短信:

“方部长,贴息费亿元回款已备好,打算和您沟通好即办!他们的想法:既然厂里同意将活期存款转为一年定期存款,明天回款到后隔夜即由银行打出对账单,随之就由银行直接转为一年定期,并开具‘一亿元大额存款证实书’。后天中午以前,你们再到银行,由行长亲手将‘对账单’和‘大额存款证实书’交给您返回。这样就比较圆满解决了。总之,一亿元资金是安全的,是存在银行,银行有保证!存款也是要‘挪出来’用的,否则不可能贴这么高的息还买这么多高端酒。若贴息方用不到钱,存在这也没有意义……”

然而,寿满江并没有凑满这些款项。

1月15日,吉首警方出手,将寿满江、罗光等抓获。随后几天,又陆续带走了陈沛铭、方振、唐红星、郭贤斌四人。

案发逾四年 刑事虽了 民事又起

有趣的是,经济观察报记者获得的司法材料显示,作为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夏心国,大约在2014年1月13日,也就是供销公司的财务人员发现存款被转走一星期之后,才由酒鬼酒股份公司的党委副书记口中,得知此事。

酒鬼酒公司的中小股东们及公众,知晓这桩离奇案件,则要等到2014年1月27日,才从酒鬼酒发布的“重大事项公告”中获知。

彼时,酒鬼酒的公告称,有“10000万元存款涉嫌被盗取”,此为“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销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

公告披露的滞后,引得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在当年2月24日,对酒鬼酒股份公司出函警示,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

同年4月8日,酒鬼酒发布“(201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这起案件为“诈骗案”;而截至公告之时,共追回资金3699万元。

与此同时,警方、检察院、法院,对寿满江等人使用的罪名,也多次变更,包括具体管辖方,亦“几上几下”。

2014年1月,吉首市公安局刑拘寿满江等人时,称其涉嫌“合同诈骗罪”;同年5月,移送至吉首市检察院;2个月后,吉首市检察院报送到上级检察院,即湘西州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1月,湘西检方决定以“挪用资金罪”起诉,同时又将案件管辖权再次下放到吉首市。

2015年1月28日,吉首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6位被告,向吉首市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4月,此案一审,又“提级”到湘西州中院;起诉方也相应“提级”为湘西州检察院。

2015年8月18日,此案在湘西中院一审开庭。庭审交锋非常激烈,原计划庭审时间为两天半,但因控辩双方争议巨大,辩论激烈,全部庭审耗时四天才得以结束。

6名被告人均当庭否认了犯有检方指控的罪名。

同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致函中国银监会,汇报“酒鬼酒事件”案情,并“恳请银监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专题反映情况,督促湖南湘西有关司法机关公正处理酒鬼酒事件”。

而酒鬼酒后来的间接大股东中粮集团,亦出手“反制”中国农业银行。

开庭审理4个多月后,即2016年1月8日,迟迟未宣判的湘西中院,突然给几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打来电话通知,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与法院审理时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原本指控和庭审时,辩护的是“合同诈骗罪”;法院现审理认定,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等人,是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法院要求律师们在1月13日之前,提交新的辩护词。

十余天后,也就是1月25日,湘西中院一审宣判,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均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13年、11年、5年。

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院。

2016年5月5日,此案二审开庭。

二审的时间,比一审更加漫长。在经过近22个月的等待,直到2018年3月12日,二审终于宣判。

这一次,6位被告人的罪名,再度变更,由金融凭证诈骗罪,变为了诈骗罪;刑期,却无一改变。

在此之前的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就提起民事诉讼,将方振曾任职的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以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中院,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7.73万元。

按照中国司法同一案件,“先刑事,后民事”的规则,该案近日确定在2018年4月25日,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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