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微股东”众筹餐饮资金被挪用)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众筹行业一时间风生水起,加之近两年餐饮行业与互联网快速融合,在全国多地都曾出现过众筹餐厅的身影。但好景不长,不少创立之初备受瞩目的餐饮众筹项目相继夭折,众筹演变成“众愁”的案例并不少见。1月24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餐饮项目众筹引起的合伙协议纠纷案,据悉,这是该院首例股权众筹案件。分析人士表示,虽然股权众筹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的门槛,但是本土化的参与模式也存在较高风险,投资人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擦亮眼睛,辨别真伪。
众筹资金被挪用
据法院审理事实,2016年7月,洪某、陈某共同投资,在温州设立甲餐饮公司,洪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后,该公司声称开展素食文化项目,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众筹资金,以项目的45%出让给各众筹对象。该众筹项目每股1万元占1%的股份,认购后成为“微股东”。项目运作后,可每6个月分红一次。
2016年8月11日,市民陈女士与甲餐饮公司签订《众筹意向》,约定签订协议后微股东不可退出该众筹。当日,陈女士交付了1万元众筹款,谁知,2016年10月,甲餐饮公司股东陈某又出资设立乙餐饮公司,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公司。陈女士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众筹款被陈某用于乙餐饮公司的一个餐饮项目属于违约。
2017年11月7日,陈女士将甲餐饮公司,洪某、陈某起诉到鹿城区人民法院。当天,还有另外23名“微股东”也分别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众筹意向》协议,并返还众筹款、赔偿利息。
据此,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陈女士与甲公司签订的《众筹意向》合同,甲公司返还陈女士众筹款1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据悉,另外23起案件均已开庭,鹿城区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
记者了解到,这不是第一起因股权众筹平台纠纷宣判的案件,据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8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被称为“全国股权众筹第一案”的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居间合同纠纷,该案因涉及股权众筹平台交易是否合法合规等热点、焦点问题,在社会、行业间引起了广泛关注。
回报与风险并存
股权众筹一般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具有门槛低、覆盖广、效率高等特点,能帮助小微和初创企业有效解决资金需求,扶持实体经济的崛起和成长。但分析人士表示,股权众筹,将高风险的早期天使投资项目让那些普通的、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买单,其风险程度可见一斑。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石大龙认为,股权众筹对于投资者来说,主要是回报极具吸引力。一方面,众筹参与人在成为企业股东之后,每年能够享受到一定比例的分红。另一方面,假设未来企业上市,那么参与者所持有的原始股会成倍溢价上涨。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一旦股东人数突破这个限制就构成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的风险。
股权众筹目前没有推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可能会出现众筹平台或者众筹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很多众筹企业为了规避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风险,会通过委托持股等形式进行规避,但这种形式的众筹,众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就得不到体现,一旦出现众筹企业违约的情形,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就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
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提醒,一些不法之徒可能会假借“众筹”的名义进行诈骗,投资者应在参与时多加甄别,选择通过由正规公司设立的众筹平台进行投资。同时,试图通过众筹的方式募集创业资金的创业者,不应碰触“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编造虚假项目或夸大宣传”等法律红线。
监管趋严面临洗牌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10月,证监会等16部委联合下发《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严禁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等行为。
我国虽然对股权众筹平台做了明确的政策规定,但对投资者并未提出明确要求,石大龙建议,应加快建立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确保投资者对其所投的项目、企业能有基本的判断与认识,限制融资者融资额和投资者投资额。我国现行股权众筹项目融资额高低不齐,若不加以限制,项目估价过高没有上限,投资风险过大。对投资者投资额进行限制也是为了防范在高风险的投资中,投资者损失过大。另外加强平台和融资者的信息披露。应当建立平台、项目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对股权众筹平台、项目的经营信息充分了解,避免众筹平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甚至成为网络诈骗的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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