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管风暴劲吹 保险牌照“退烧” )
随着监管政策收紧,被资本疯狂追逐的保险业“红利”已渐褪色。目前,想要进入保险行业门槛越来越高,曾经高调进军保险业的社会资本临门却步,保险牌照正在“退烧”。近日,三胞集团放弃收购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宝保险”)的51%股权,这在保险市场并非个例。
资本进场潮退
三胞集团计划收购利宝保险已泡汤。近日,利宝保险发布一则《关于终止变更股东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引起业内关注。
公告显示,经双方综合考虑与友好协商,利宝保险与三胞集团于2017年8月16日和2017年11月16日分别终止了双方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合资经营合同等交易协议。一纸公告打破了利宝保险引入中资股东的美好愿望。分析人士认为,三胞集团突然宣布退出,很可能是受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影响。
事实上,类似三胞集团放弃收购保险公司股权并非个例,一些资本从积极入局保险业变为冷待,最后彻底打消进场念头。今年9月,渤海金控表示将终止收购华安财险14.77%股份。这是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办法二度征求意见后,保险业首例股权收购告吹案例。此外,还有在业内常年垫底的中法人寿,在保险牌照升温之时引来资本争抢。但今年这一现象出现大逆转,该公司在引入新股东的道路上并不顺利。今年8月,该公司再次发布13亿元增资公告,与此前不同的是,该公司之前拟新增的3家股东已经变为2家,原民营投资者西藏先仁退出。
如今的保险业监管更为严格,与去年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公司在获取牌照一事上打起了退堂鼓,今年不断有上市公司宣布终止发起设立保险公司。今年以来,就有飞天诚信、金杯电工、美盈森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表示,拟终止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而业内保险公司股权变更则更为频繁。根据中保协及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有弘康人寿、中银三星人寿、长城人寿、利安人寿、中融人寿、吉祥人寿等近20家险企已变更股权或拟变更股权。如吉祥人寿大股东湖南财信投资就在今年11月,将1.13亿股无偿转让给湖南农业信贷担保。转让后,湖南财信投资持股比例将下降至33.33%,这与即将发布的股权新规不无关系。
股权监管不断升级
有保险分析人士认为,这一系列的变化,与保监会去年12月2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有很大的关联性,而监管则是为了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权持有行为。
据了解,此前第一版征求意见稿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拟对保险公司股东进行分类监管,主要分为三类。对于股权转让时间,该意见稿要求:“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控制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受此影响,内蒙君正与武汉当代金控等6家公司随即解除了一致行动人关系。今年4月,人福医药在其公告中表示:“由于6家公司持有及计划持有(尚未通过保监会审核)的华泰保险股份合计已经达到36.3774%。而根据保监会2016年底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一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3,一致行动方的持股比例将超过这一上限。”
今年7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对股东重新分类。与此前不同的是,第二版征求意见稿将股东分为四类并要求:“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不难看出,第二版征求意见稿对于股东退出时间更为苛刻。渤海金控也在公告中表示,在推进重组期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对于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核更加审慎。按照今年7月20日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3,同时还规定关联股东持股的比例合并计算。若按照重组方案,渤海金控从广州泽达手中收购华安财险14.77%的股权,“海航系”持股将达到34.41%,打破保险公司股东持股不超过1/3的监管红线。
股权违规清退将常态化
众所周知,良好稳定的股权架构更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发展。近期,就有华汇人寿和长安责任险在股东股权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被保监会发监管函。
根据监管函,华汇人寿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保监会报告股东股权被查封等事项;同时,存在股东违规股权代持、超比例持股等事项。由于股权纠纷,当时保监会对华汇人寿开出监管函,至今仍未解除。而长安责任险则存在股权变更不规范、股东违规投资入股的问题。
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保监会也表态,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此外,还将继续强化各保险公司治理规则制度遵循合规性、有效性、严肃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强化监管措施和问责力度,将日常监测、违规记录等与分类监管评价、公司治理评级相挂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刚性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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