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待虐童者,除了拳头,法律的牙齿还要更锋利些)
【解局】对待虐童者,除了拳头,法律的牙齿还要更锋利些
文/巴山夜雨
来源:侠客岛
又是孩子!
上海携程亲子园的虐童新闻余音未消。昨天晚上,又有家长反映,北京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的虐待,并提供孩子身上有多个针眼的照片。
这不是媒体第一次披露幼儿园的虐童事件,大概,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孩子
孩子对于当代中国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明。
或许是为了不输在起点上,现在孩子们的入园年龄越来越早。比如携程亲子园彩虹班那些被虐待的孩子,均为2岁以下的幼童。也正因为如此,即便他们遭受了虐待,也很难用清晰的语言向家长描述自己遭受的苦难。
红黄蓝幼儿园的事件中,一位家长只是在孩子最近三四天拒绝上幼儿园,说“老师给吃过白色药片”的时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是,在家长提供的和孩子对话的视频中,孩子也无法清晰表述,只是捏着一个白色药片断断续地回忆,“吃过……老师给吃的……睡觉吃……其他小朋友吃的……每天都要吃……”
有人说,还好,现在有了监控视频,我们得以有充足的技术手段保留孩子被虐待的证据。可是,隔着屏幕,又有多少人能感受到孩子的疼痛与无助呢?更让人绝望的是,隔断时间就爆出的虐童新闻,已经让许多人觉得这不是新闻了。
最难以承受的,无疑还是年轻的父母们。一位朋友说,自己始终没敢点开视频,不忍心看。另一位朋友说,不知道除了呼吁加强对幼儿园办学资质和幼师从业资质的监管,还有什么办法?一位年轻的妈妈则干脆说,法律很远,拳头很近。
从网民的反应来看,赞同“拳头”的意见占据了主流。这是一种典型的私力救济观。相比冗长的司法程序,“拳头”显然来得更为直接。
那么,是否真的就像网络舆论中呈现的那样,法律对于虐童就无能为力呢?
涉事幼儿园门口聚集了许多孩子家长
法律
《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是儿童权益保护的一个关键节点。
《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我国法律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同时,这一规定也改变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条,只有原则性倡议而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尴尬。
不过,遍查媒体曝光的虐童事件,目前对幼儿教师出现的虐待儿童行为,却很少适用刑法“虐待罪”的规定。
现实中往往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危害结果较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侵害行为,往往对加害人适用了,岗位纪律或相应的单位处理规定等进行处分,如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如携程亲子园最初就采取了,与涉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措施;
二是,对虐待儿童产生较为严重、达到轻伤后果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施虐者进行必要的处罚,如罚款、拘留等处罚。2012年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搧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就被处以15天行政拘留。
可喜的进步,出现在2016—2017年的若干判例中。
在吉林幼儿教师王某某、宋某某采用针头等尖锐物刺,扎多名幼儿的头部、口腔内部、四肢、臀部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二人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并判处二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
河北幼儿教师宋某采用扎针、恐吓方式虐待被看护幼儿,法院认定二人犯虐待被监护人罪,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辽宁幼儿教师王某某虐待六名儿童,被法院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的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虐童入刑,是可喜的进步,可是这样进步何尝不是以孩子受到的伤害为代价呢?
反思
实际上,儿童权益保护一直是我国法律关注的重点。
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针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国家还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等。只不过由于规定过于抽象,许多法条在现实中非常缺乏操作性。
即便是广受称赞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情节恶劣”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是很难量化的。情节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情节是否恶劣,可以从虐待次数、持续的时间、虐待手段以及伤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评价。但这个标准,在法律界和普通家长之间存在严重分歧。比如给孩子喂芥末,这个算不算情节恶劣呢?换言之,可能很多父母认为的恶劣情节,都无法达到定罪的标准。
同时,虐待儿童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范畴。比如,一些虐童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形式极其变态,对儿童心理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使之产生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但可能由于对儿童身体的伤害不够明显,施虐者很少能受到较严苛的刑罚制裁,判决也就很难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的威慑效果。这是许多家长赞同“拳头”的原因,也应该是我国“虐童罪”需要健全完善的方向。
据有关媒体检索,在近两年的17起虐童判决或公诉中,有12起涉及猥亵儿童、性侵儿童,4起是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案件,还有1起发生在家中,是生母与情夫虐待儿童的案件。换言之,我国目前对“虐童”的法律追究范围还是相对狭窄的,还主要停留在猥亵、性侵和身体伤害上,并没有考虑到精神伤害层面。
另一组数据更让我们触目惊心。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今年6月表示,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
一方面是数量巨大的各类儿童伤害案,一方面是层出不穷的虐童新闻报道,司法机关在不断努力,却不能消除虐童事件的发生。
除了我们无法控制的人性,法治的完善应该是我们进一步反思的方向。
出路
虐童案件频发不是某一方面的问题,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盲点。
首先,就家长、教师等负有监护职责的群体来说,他们中有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有人甚至对虐童问题不以为然。
其次,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实施场所一般较为封闭,外界难以发现,儿童难以陈述,加上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虐待行为往往很难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再次,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心理影响,除了媒体曝光,在现实中很少见到基层组织主动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儿童虐待的案例,难以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法律规定的报告制度也处于“权利搁置”状态。
最后,没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主体的被虐待儿童案件,还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儿童有监护或看护职责的人虐待儿童才构成犯罪。相反,对一些对儿童没有看护监护职责、却有虐待儿童行为的人来说,如果期间没有对儿童造成轻伤后果,法律往往不能对其定罪处罚。这是立法的漏洞。
前些年,一部反映韩国光州聋哑人学校性暴力事件的电影《熔炉》被搬上了银幕,引起了韩国社会的巨大震动,以至于改变了韩国的国家立法——政府相继出台《社会福祉法事业法修订案》、《教育公务员法修订案》《学生人权保护条例》,以回应电影中暴露的问题。
现实,往往比电影还要残酷。在怎么办的问题上,我们已经听了太多的“加强监管、提升素质和落实管理”的声音。在此,我们不妨认真地以这一系列虐童事件为契机,完善立法、依法严惩,真正让法律长出“牙齿”,推动相关部门在建立儿童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上,有更加积极的作为。
毕竟,要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就必须从人民群众最大满意的地方着手。
欣慰的是,今天下午,北京朝阳区政府就红蓝黄新天地幼儿园涉虐童事件做了通报。
据朝阳区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2017年11月22日下午,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有家长向公安机关报警,反映怀疑其孩子在幼儿园内受到侵害,朝阳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成立专案组,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目前警方正在工作中。
朝阳区政府得悉此事,立即成立工作组,进驻幼儿园,积极协助相关部门,配合警方做好调查工作。责成该幼儿园迅速做好自查和家长、幼儿的安抚工作。
朝阳区政府禁止任何形式的伤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发生,针对家长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我们绝不姑息,并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但愿,这是最后一起虐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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