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微博内容著作权应归用户而非平台

(原标题:微博内容著作权应归用户而非平台)

UGC的著作权属于原作者,不是平台企业的“资产”,利用UGC的前提应是尊重用户的法定权利。

9月16日凌晨,新浪微博向所有用户推送了一条弹窗通知,单方面宣布:“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微博内容”。还让用户“二选一”:要么同意协议,将原创内容的版权归属于微博,要么就不能使用微博。

一时间微博用户炸开了锅,很多用户认定这是“卖身契”:明明是自己原创的内容,独家版权却归微博;以后授权第三方使用,居然还要通过微博的书面许可。还有人质疑:“拿喇叭放个歌,喇叭就有版权了?”“你给用户著作费了?”

16日下午,微博方面又做出解释,承认著作权属于原作者,微博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又强调“但是未经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是不能允许的。”

至此,微博这次“著作权门”剑指何方,已经很清楚了。

事件背景是,有些自媒体平台日益“微博化”,进入微博原本独占的“社交-短内容”生态中。有的平台推出的产品,跟微博旗下的微博内容、秒拍、微博问答等形成了直接的卡位竞争。前不久,微博就跟某自媒体平台发生正面冲突:该平台希望用户将微博上的内容自动同步到自家的“短内容”业务上,微博则以关闭其数据接口的方式反击,前者尔后拒绝用户用微博账号登录。

自媒体时代仍摆脱不了“内容为王”的铁律,各平台对于优质UGC(用户生产内容)的争夺,已进入白热化状态。

但平台竞争不应背离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要明白,UGC的著作权属于原作者,不是平台企业的“资产”,利用UGC的前提应是尊重用户的法定权利。无论社交平台还是自媒体平台,都不该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攫取本应属于用户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汇编权等,该权利不属于发布平台。

微博只是提供了发布平台,并不享有著作权本身,就像墨水厂不能因为作家用了自家的墨水写了作品,就说作品是他的一样,或者说,觉得自己能要求作家“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墨水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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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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