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业新《办法》着力调整厂商关系

1月6日,商务部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已 施行10年之久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被新《办法》取代,那么汽车流通业将因此受到何种影响?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秘书长朱孔源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郎学红。

他们均表示,新《办法》将在旧《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平衡厂商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

平衡厂商关系

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 和实施网络规划。”新《办法》第九条则称,“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 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

针对这一重大改变,郎学红认为这将扩大汽车经销商的选择范围。弱势品牌的经销商可以搭建联合展厅,并在展厅内 给数个品牌划设单独的展区,只要这种安排不影响品牌的基本形象就可以了。这样一来,经销商在硬件投入上更加节约,资源配置更优化;在经营品牌的选择上更加 灵活;在与车企的博弈中,相对过去也可处于有利一些的位置。同时,这也是经营业态的创新。

朱孔源表示,平衡厂商关系是《办法》的重要用意。《办法》第22、23、24条的规定都与限制车企对经销商的权力有关。比如,不能压库、搭售,不能强制退网、车企有义务维护合作方利益等。在做出这些规定之后,厂商关系会更加平衡。

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办法》关注的要点。郎学红表示,《办法》规定车企不能限制经销商购买非原厂件,也不能限 制经销商转卖原厂件。也就是说,在4S店体系内,维修服务不仅可用原厂件,也可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配件,甚至修复件等。由于非原厂件价格较低,加上因为竞争 原因,原厂件价格也会下降,使得维修成本降低,消费者所要支付的维修费用也相应降低了。

朱孔源表示,维修成本降低是一方面,消费者购车成本也会降低。比如,《办法》明确了消费者可以跨区域购车。这 使得原来禁止跨区域销售的厂家不再能限制经销商卖车给异地消费者,虽然过去很多消费者也能异地购车,但这种行为如同非原厂件一样,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 带,没有确定的法律地位。

在维护经销商利益的基础上创变营销

“《办法》鼓励创变营销。”朱孔源说,“总经销的取消使授权经营体系被打破,因而有利于经营主体发挥能动作用,开创营销新模式。这些模式包括厂家直销、电商销售,也包括实体经销商发展多品牌展厅等。”

不过,郎学红不太赞同朱孔源的观点。她认为,《办法》还是以保护实体经销商的利益为主,并不鼓励电商或厂家直 销的销售模式。因为《办法》第24条规定,在授权区域,厂家不能直接销售产品。“因此,除非是新品牌或已有品牌在尚未授权的区域才能采取厂家直销模式。” 郎学红说,“当然,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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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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