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6年1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已经结 束,网上公开反馈的意见共计54条。意见反馈者有汽车经销商、汽车厂家、汽车零部件生产和流通企业、地方商务局和工商局,以及消费者等。意见集中在第15 条,第16条,第22条,第24条,第34条。
2016年1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在网站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询意见。这个被业内人士视为汽车流通领域“基本法”的新《办法》,几经行业内征求意见,多次易稿,终于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已经结束,网上公开反馈的意见共计54条。意见反馈者有汽车经销商、汽车厂家、汽车零 部件生产和流通企业、地方商务局和工商局,以及消费者等。反馈意见类型有具体条文修改类意见、反应情况类意见、赞成类意见、批评类意见、原则性意见等。反 馈意见集中在第15条,第16条,第22条,第24条,第34条。
从反馈意见的内容看,经销商的意见主要是赞成和反映情况类为主,对新版办法内容表示支持和赞成。经销商反映的意见主要是对厂家干预经营和压库等行为缺乏明确限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罚过轻:
“目前厂家对经销商股权转让有强制限制措施。经销商是独立法人,且股权变动并不会导致法人资格变化,应该明确规定厂家无权干涉。当然厂家可以要求经销商符合厂家规定。”
“经销商库存压力太大,汽车销售价格倒挂,建议取消阶梯政策和捆绑考核。大小经销商待遇不同,建议增加库存熔断机制,厂家不能剥夺经销商应得的利润。”
“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 针对上述的“除外”内容,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销商任然处于劣势,不具备平等对话,建议此条款修改。”
“商务部此次出台《管理办法》有助于汽车市场更好的发展,同时,细细研究,对车企的处罚力度有点小,达不到震摄效果。”
“建议对于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处罚措施改成最高不超过3亿元罚款!”
汽车配件生产和流通企业,汽车修理厂的意见集中在第15条和第16条,对办法中的渠道限制和配件类别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该条规定过于笼统。根据我们法务部和整车厂谈判的经验,可以预见这个条款基本不会被整车厂遵守,罚款的后果太低,不超过3万的罚款,远远不能震慑垄断的整车厂。”
“必须要借鉴欧盟的立法,明确不得以模具所有权限制配件供应商转售,供应商可以要求分担模具的成本,价格按照成本价分摊。”
“第十六条的非原厂件”说法欠妥,建议以“同质配件”来定义说明更恰当,同时也与交通运输部交运的分类吻合,符合目前配件市场对乱象的区隔。”
汽车厂家的反馈意见只有两条,建议办法对于电商销售给予更大的持:“《办法》第24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与第6条第3款之规定“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存在潜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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