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

12月6日,工信部网站显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于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办法》中最引人注意的是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这也就意味着目前造车新势力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代工生产”将得到政策的支持。

此外,第三章第十二条也规定,依法取得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以下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评估其必要性、充分性,根据技术审查和评估结果,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设置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系族提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管理。

  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的上装生产作业。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生产的底盘进行上装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进行统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十八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二十九条 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责编:林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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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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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最引人注意的是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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