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宝马合资案进入商务部反垄断公示期

8月7日,商务部网站显示,长城汽车与宝马新设合营企业案已进入商务部反垄断公示期,时间为8月7日至8月16日。

公示表显示,新合资公司应满足: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7月10日,在中德两国政府官员的见证下,中国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马(荷兰)控股公司正式签署了合资经营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长城宝马建立合资公司,双方各持股50%。新公司命名为光束汽车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7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投资总额达51亿元人民币。

而这次合作的落地,在中国汽车合资历史上是目前唯一的、真正意义上的民营性合资。

目前,合资公司在张家港市规划了年产能16万辆的整车工厂,首款量产新车将于三年后下线。AutoMan记者了解到,未来该公司除了生产MINI电动车之外,还将推出一款全新的纯电动车品牌。

附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马股份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本次交易为宝马股份公司将通过其全资子公司 BMW Holding B.V。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合称“交易双方”)依照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一份《合资经营合同》设立一家合资公司(“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后,合资公司将主要生产交易双方指定的某些车型以及为组装、维修该等车型所需的零部件。-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1、长城汽车长城汽车主要从事汽车及相关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长城汽车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同时也拓展海外市场。
2、宝马股份公司宝马股份公司主要是一家汽车和摩托车制造商,通过其子公司和合作伙伴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宝马集团包括三个主要的汽车品牌:宝马、劳斯莱斯和MINI。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备注

交易双方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乘用车市场。2017年交易双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如下:

· 中国乘用车市场:

- 长城汽车:[0-5]%

- 宝马股份公司:[0-5]%

- 两者合计:[5-10]%

就相关市场的潜在细分领域,2017年交易双方的市场份额如下:

· 中国纯电动乘用车市场:

- 长城汽车:[0-5]%

- 宝马股份公司:[0-5]%

- 两者合计:[0-5]%

· 中国内燃机乘用车市场:

- 长城汽车:[0-5]%

- 宝马股份公司:[0-5]%

- 两者合计:[5-10]%

· 中国内燃机乘用车的小型车市场:

- 长城汽车:[0-5]%

- 宝马股份公司:[0-5]%

- 两者合计:[0-5]%

· 中国内燃机乘用车的紧凑型车市场:

- 长城汽车:[0-5]%

- 宝马股份公司:[0-5]%

- 两者合计:[0-5]%

· 中国内燃机乘用车的SUV市场:

- 长城汽车:[5-10]%

- 宝马股份公司:[0-5]%

两者合计:[10-15]%

注解:

1、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1-3项时,须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1-3项可以多选,也可单选;没有勾选的,视为本集中不涉及该类型交易。

2、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第4项、第5项时,无须在备注中说明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如果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则申报方在申请简易案件时,须同时勾选第1项和第6项理由,并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

(责编: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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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长城宝马合资案进入商务部反垄断公示期
商务部网站显示,长城汽车与宝马新设合营企业案已进入商务部反垄断公示期,时间为8月7日至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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