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能源汽车补助政策有所调整 补贴不超车价60%

北京新能源汽车补助政策有所调整

7月19日,市财政局公布最新政策,明确新能源汽车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应获得的补助资金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先行垫付。

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通知》明确,新能源汽车不住地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应该获得的补助资金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先行垫付,消费者在购车时,按照扣减按补助后的价格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

以下为北京市财政局补贴政策通知全文: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8-07-19

京财经一〔2018〕129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8〕25号),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等相关政策,现就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对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补助,相关技术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执行。对私人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对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运营满2万公里后,给予市级补助。

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公交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

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三、补助申请及审核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须向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甲36号德胜凯旋大厦C座二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

(三)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汽车企业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材料、中央补助资金审核及拨付文件、产品明细表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汽车生产企业公章。

环交所免费为汽车生产企业网上注册,开设登陆账户和初始密码。

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bjxnyqc.org/),进入“新能源汽车补助”管理系统,在该系统页面输入登陆账号和密码后,进入该系统,录入领取补助车辆信息并提交。

环交所负责受理财政补助申请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审核结果和补助资金书面申请报告。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复算后,在其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中央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政策参照中央政策另行制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京财经一〔2016〕52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的通知》(京财经一〔2016〕52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专用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的通知》(京财经一〔2016〕569号)同时废止。

(责编: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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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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